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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打气球案的枪支、情节认定是否正确?_李红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4
摘要:前几天又有一个舆情事件引起广泛讨论,大意是天津一位中年妇女采用气枪打气球的游戏摆摊维持生计,最终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大部分讨论者倾向于这位摆摊者应当无罪,以行为人不知犯罪为由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予以免除刑罚,或以情节轻微来解

前几天又有一个舆情事件引起广泛讨论,大意是天津一位中年妇女采用气枪打气球的游戏摆摊维持生计,最终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大部分讨论者倾向于这位摆摊者应当无罪,以行为人不知犯罪为由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予以免除刑罚,或以情节轻微来解释不足以构成犯罪等等。该案不仅涉及到摆摊妇女是否犯罪,还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法律是否正确适用等问题。

一、认定枪支的标准是否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司法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采用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为,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或者《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并不尽相同,前者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后者是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种情形下从位阶来讲,无容置疑应当采用的是前者。因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文件,一般情况下效力层级要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认定条件应当是在一般的生活状态下,泛指对人体而不是特定部位造成伤害程度。比如稍微有些发射力的管状器具就能对人的眼睛造成较大伤害,以特定部位制定的标准显然不具备普遍约束力。有人做过实验,1.8焦耳/平方厘米仅相当于一个玩具飞镖的动能,这一数据标准是否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并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予以证明;况且有消息说这一数据就是针对人的眼睛部位而得出的数据。根据以上原因,认定枪支的标准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正确理解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为这句话讲的比较笼统,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依据,造成在理论和实务中很难把握等情况,关键在于忽略了情节认定的基础条件,就是一般主体应在社会生活的普遍状态下去考量,

要扎根于社会大众的伦理和良知。人们的朴素认知是认定情节的基石,对行为手段、方法、时间、地点、对象、目的、动机及一贯表现等方面的容忍程度,往往决定了对情节和危害的认定。比如抢夺他人怀中的婴儿高举重摔被认为是残忍,是因为违背了千百年来形成“爱幼”的一般伦理;在医院明知是治疗绝症的救命钱仍然实施盗窃行为被认为是情节严重,是由于背离了“救死扶伤”的民族精神。

如果本案也采用这种方法认定情节和危害程度,不难看出用枪打气球的摆摊者是很难构成犯罪的,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还是希望对其采取教育为主的办法。因为其手段和方法根本与残忍沾不上边,并没有具体实施的危害对象,目的和动机就是为了养家糊口……。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