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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的法制保障体系综述_彭家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彭家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2013年,中国(上海)自贸区首次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不仅是新型外资管理模式在中国的试点运用,更是对该管理模式的理念创新。本文系统地对国内外有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回顾,概括现有研究的特征和不足,并结合当前

2013年,中国(上海)自贸区首次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不仅是新型外资管理模式在中国的试点运用,更是对该管理模式的理念创新。本文系统地对国内外有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回顾,概括现有研究的特征和不足,并结合当前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践,指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完善重点。通过对文献的整理,了解到目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引入政府行政管理的现状,试图在此基础上,寻找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向。关于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通过收集整理归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国外有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现状

针对国外关于负面清单的研究,课题组所阅读的文献资料来看,可以理出如下简单的脉络。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主任霍素克·李-牧山浩石认为,183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第一次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创建了一个开放性的国际贸易体制。这个开放的贸易体制的基本经验是其借鉴开放性的特征,可以广泛应用于对外贸易领域。现在相对公认的、运用负面清单的代表是1994年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NathMukherji(2005)对负面清单的作用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提出了负面清单的六大主要特征,其所有的阐述都是以亚太组织的贸易自由化为背景的。Magiera(2011)阐述了包含投资负面清单在内的NDI政策,介绍了由印尼实施该政策后,对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引进和外资利用的状况和趋势。世贸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帕特里克·洛(PatrickLow)认为,在GATS协议下对市场自由化研究的论文中指出,负面清单潜在的最具自由化倾向的特点:第一,负面清单能够极大地增强市场开放的透明度,也是其最显著的优点。第二,负面清单原本就指向扩大开放和自由化的道路。第三,都将在未来自动开放任何创新行业或先进技术领域。这也使政府对这种方式的采用变得十分谨慎。威廉姆·凯尔(WilliamKerr)认为采用正面清单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下影响投资管理制度的透明度,而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允许外资进入清单以外的各个行业,有效地促进了投资自由化。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敏圣(MasonCargill)认为负面清单比正面清单更具优势,因为负面清单仅仅列举了政府官员可以想到的需要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二)国内有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现状

就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而言,中国的情况尤为特殊。我国于2013年9月首次应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其相关研究文献略少,但是我国在吸引外资投入的相关问题研究较多。随着上海自贸区的诞生,从2013年开始,近两年来,国内相关理论与实务专家关于负面清单的研究逐渐增多,与本文有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学者对待“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观点

任清(2013)认为负面清单,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以列表形式将与这些义务不符的特定措施列入其中,从而可以维持这些不符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龚柏华(2013)认为目前中国可以取消大部分对外资在制造业领域的限制。过去都需要考虑一些禁止措施对垄断和产业利益的不利影响。但世界经济全球化后,制造业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当前大部分国家负面清单的内容表述十分抽象,既包括自认为永远不能开放或者暂时不能开放的部门,又包含尚不存在的领域。所以,负面清单也需不断修订,时刻以国际化的标准为参考。孙元欣(2014)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另一个是政府权力负面清单。前者就是大多数协议中提到的负面清单,后者就是转化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它有力的推动着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两种负面清单的限制对象、清单内容和作用均有很大区别。杨海坤(2014)认为负面清单体现着一种新型思维模式,意味着在法律禁止范围外的行为均不受管制,这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有利于指导着我国治理体系和综合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徐至寒(2014)认为:如果用法律形式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确定下来,势必会有利于我国构建更加成熟规范的投资环境;同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划清政府和企业职能的界限。宋薇萍(2014)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再简单的是一种新型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而是一种思维上的变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提倡的放权思维,正逐渐重新分配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角色职能。梁莺(2014)认为:现行的我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存在弊端,不应当也没必要在新版修订时,对相关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进行补充。并且即使不慎遗漏了小部分行业,这些行业也不一定适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再者,在“内在的道德性”前提下,仍然建议明确保留对新兴产业准入的特殊要求。梁立俊(2014)认为:一个现代化的、科学的、全面的社会治理结构应该采用混合清单,也就是说,对于政府采用正面清单,将政府拥有的权力按正面清单的形式列出;对于市场采用负面清单,法律禁止范围以外的行为都不受限。但是,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上,要想自然发生这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结构是很难的。商舒(2014)认为2014版负面清单是具有过渡性质的清单,一些领域的开放需要以国家的谈判战略为大方向,作为贸易谈判的优势。目前很大比例的内容集中在制造业,所以制造业的开放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从我国上海自贸区实施政策的角度来研究

针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国内部分学者从上海自贸区的实施政策的角度入手进行研究。例如,杨海坤(2014)认为:负面清单模式是上海自贸区在外资准入管理上的新举措,逐步实现从"准入前正面清单审批为主,准入后监督为辅"旧模式到"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辅"新模式的过渡。负面清单的"放权"思维与正面清单的"集权"思维形成鲜明对比,折射出负面清单在提高外资进入效率、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等方面的正面价值。因此,这是一项在对外开放新思维指导下的制度性改革。张淑芳(2014)认为:"负面清单"是上海自贸区对外商投资管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要求清单公布主体唯一化、清单内容确定化、清单效力正式化。这一管理模式体现了由政府管理到社会治理、由政府高权到法律主治、由全面干预到自主调节、由政府导向到竞争协调、由本土精神到全球视野的法治精神。王中美(2014)认为:由于区域性或双边条约的推行,很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在国内外资法规中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但具体规定和做法有明显区别,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国家,在大体形式上达到了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的要求,但往往仍然有很多限制和实质性的障碍。"负面清单"只是朝向更公平的投资竞争环境的重要一步。与国际趋势比较,中国目前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负面清单模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陈云东,宋瑞(2015)认为:目前,中国正试图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践,进而探索更大程度上对外开放的制度构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探索中国版的"负面清单"。在政治学与法学交叉视角下,比较2013年和2014年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可以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在制定负面清单时,应慎重借鉴"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借鉴国际上多采取的负面清单形式以完善我国负面清单。同时应根据行业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对不符措施加以不同程度的规定。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并调整、适应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行政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

3、以上海自贸区开展“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来研究

责任编辑:彭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