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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转化为“村规民约”的正确姿势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2
摘要:当前,婚丧嫁娶奢靡浪费、盲目攀比等现象比较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反映强烈。移风易俗、整治陋习,民众和政府有着最基本的共识。最近,河南省台前县文明委下发红头文件,制定了“农村红白事标准”,对彩礼、酒席、车辆、乐队等设置了最高标准,同时规定了

当前,婚丧嫁娶奢靡浪费、盲目攀比等现象比较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反映强烈。移风易俗、整治陋习,民众和政府有着最基本的共识。最近,河南省台前县文明委下发红头文件,制定了“农村红白事标准”,对彩礼、酒席、车辆、乐队等设置了最高标准,同时规定了惩戒措施。对此,一些民众拍手称快,认为政府应该管理、管得有理,但也有部分民众质疑此举侵犯村民权益、涉嫌违法。

面对质疑,台前县文明办也进行了回应和澄清,总结起来有这么几层意思:一、当地村民强烈要求政府干预;二、红头文件符合中央和省市精神;三、红头文件只有指导性,没有强制性;四、红头文件将转化为村规民约,最终由村委会来监督和处罚。

不得不说,台前县文明委此次的红头文件,某种程序上确实是顺乎社情民意、落实上级精神、初衷良好,原本应当获得肯定和支持,但根据依法治国的标准来审视,似乎还缺少了一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极不符合村规民约的制定法则,这就难免落入“好心办坏事”的尴尬境地。

其一,台前县文明委是县委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机构,其向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发出红头文件,如果对村民和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那“农村红白事标准”如何能够“抓好贯彻落实”?果真如此,那就有“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之嫌。实际上,“取消”“不得”“不超过”等禁止性词语已经能够说明红头文件并非只是“指导性”。

其二,“农村红白事标准”开头标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但结尾却写着“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从发布到执行仅仅间隔6天,这似乎并不是征求意见应该秉持的姿态。再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对象、期限、程序、结果等均应当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没有征求意见,直接“跑步”进入执行程序,民众有理由怀疑其出炉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权限和程序。

其三,红头文件记载、文明办也表示,“农村红白事标准”将转化为村规民约,我们不禁要问,村规民约难道是想怎么改就可以怎么改吗?其实,村委会组织法对于村民会议的召开和村规民约的修改均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红头文件事先怎么能够宣称和保证一定会转化成功呢?反之,如果事先就能确保每个村都能够通过村规民约,也能确保每个条文都能原封不动,那么必然是以损害程序公正为代价。

其四,村规民约本身也并非“包罗万象”,其既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这是底线和原则。婚丧嫁娶送多少彩礼、喝什么酒、抽什么烟,这些原本都是各家各户的私事,是否涉及村民共同利益、是否需要列入村规民约,还有待深入讨论和研究。“农村红白事标准”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是否侵犯村民权利,也还需要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否则,实体公正也会荡然无存。

其五,强行将“农村红白事标准”转化为村规民约,还将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村民违规操办,不惩戒则无法施行,惩戒则缺乏手段和空间。村干部和红白理事会成员自然可以拒绝参加,但如何做到介入制止、负面曝光和让其他人集体不参加呢?如果强制进行干涉和制止,则突破了法律底线,势必会引发矛盾和冲突,轻则面临着民事败诉的风险,重则导致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这些负面影响最终只会将村规民约的约束力消耗殆尽。

值得注意的是,村规民约是用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而不是用来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本来应当向乡镇政府备案,接受合法性审查,如有违法,乡镇政府还应当责令其改正,但如果政府事先就为村规民约提供了“不合法的版本”,那么任何备案、审查都会流于形式,任何保障机制也都会失灵。

按照法治原则,村民自治事项,应当依法交由村民自己来酝酿、讨论、决定和执行,红头文件决不能“越俎代庖”。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充分发挥民主和自治,村民自己完全有智慧、有办法、有能力制定出符合各村实际的“红白事标准”。当然,红头文件对于村规民约也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但绝不是干预和替代,这才是“红头文件”转化为“村规民约”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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