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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何以以讹传讹三题_流浪者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学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3
摘要:校对以往的一部书稿,其中引用了恩格斯的一句名言,我在原著中注明出处是《马恩全集》第21卷,第345~346页。再查不少论者在文中引用该段话并注释时,和我所注的出处完全一样。可找到两个版次的该书该卷该页,逐字查找,根本就没有这段话! 耗时许久,我才

校对以往的一部书稿,其中引用了恩格斯的一句名言,我在原著中注明出处是《马恩全集》第21卷,第345~346页。再查不少论者在文中引用该段话并注释时,和我所注的出处完全一样。可找到两个版次的该书该卷该页,逐字查找,根本就没有这段话!

耗时许久,我才在《马恩全集》第3卷找到这段话:“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

其中,我标在括号里的内容,大多论者都缺漏了。有位令人尊敬的学者在引用这句话时,这两处虽未缺漏,但有其它多处或添枝加叶,或缺胳膊少腿。我本人在20多年前引用这句话时,不但出处错误,内容也同样残缺不全。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之后我也是校对近20年前出版的另一部书时,发现所引的内容也是这段话,但无论内容,还是注释,都完全正确,毫无差错!这足以说明之前引文以及做校对工作时是多么不仔细!其中教训,一定得认真吸取。

必须考虑的是:何以会如此?显然,一方面,这是在搜集材料不便的时代,为了图方便而转引,却不继续查询原著使然也。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投机取巧。我不知前述引文错漏的始作俑者究竟是谁,但跟随这位始作俑者而不断犯错的人却有一箩筐!可见,做学问中的任何投机取巧,都会弄巧成拙。另一方面,学者之所以会投机取巧,既是为了以小成本获得大收益,也是为了节省心力体力。其结果往往反致其害,误己误人。因此,做学问时不查原著就拿来引用的行为,必须戒之、戒之、再戒之!

由此更值得思考的是“笨办法”在做学问中的必要价值。尽管现代的技术条件提供了各种十分方便的材料检索方式,但即使对检索获得的材料,也必须对照原始文本或原始材料进行校正,否则,鱼龙混杂的网络材料很容易导致以讹传讹,一错百错。在这方面,那种看上去十分笨拙的考据之学不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不少人以为在现代这种海量的资料、材料时代,还强调什么考据,属于庸人自扰,但在我看来,技术的愈加进步、材料的愈加丰富,虽然使考据的手段更为便捷,但并不意味着考据求证的任务就变得更为轻松。相反,材料越多,获取材料的手段越简便,越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强化对材料的考据工作,以事半功倍地提高研究水平,提升学术质量。

这或许是克服以讹传讹的一种好方式。因此,轻易地否定、鄙弃、放弃看似笨拙的、古朴的、无用的方法,反倒为伪学术的生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贰】

何以以讹传讹”发出后,有数十位信友留言,可见各位读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其中老编辑、山东人民出版社编审李怀德的留言特别令人惊心:“现今学术著作引文十段有九段错误,一本书仅引文注释性错误数百数千绝非夸张。不进行原文核对,自以为是,以讹传讹,可见今日学术之浮躁。”《求是学刊》副主编李宏弢的留言也发人深省:“这是编辑最头疼的,有的人引自己发的文章都写错!”

昨天查了新旧三书近千条注释,其中一半是引文注释。新作及五年前出版的一部书引文注释错讹很少;20年前旧作之引文中出处错误有2处(这两处错误耗费我近4小时时间才解决!)内容错讹有5处。说明现在著文,查找资料越来越方便,只要认真,错讹较易避免,而过去著文,资料有限,自家资料无法满足引文需要。手头没有的论著,自然间接引证会多些,因之,以讹传讹、一错皆错就很易发生。

数月前曾和一位令人尊敬的老一辈学者聊天,其中谈到其论著时,我对他说:“您的论著观点鲜明,逻辑严谨,就是不少引文和原著对照,多有错讹,建议如有精力,再版时把引文认真核对一遍,如没精力,请负责任、信得过的学生去处理。”听罢,先生显得有些尴尬,但还是接受了我的建议(我新近著文,需要引用海外一位学者著作中的一段话,又查阅到先生也引用过该海外学者的相关文字。在所引用的不长的一段话中,对照原著,错漏居然达到5处)。上述留言说明,这类问题发生在当今不少学者身上。如果遇上严谨认真的编校人员,学者们的错讹会大为减少,反之,编校人员粗枝大叶、马马虎虎,必然会助长学者们的草率敷衍。

昨晚查到的另一处错误,既有引文错讹(估计是不同版本所致),也有出处错讹。简述如下:

原引文:“现在对我们来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等于‘官僚主义的空想’”。原注为《列宁全集》第35卷,第473页。经查,《列宁全集》(第二版,第一版我没找到,相信第一、二版之间差别不会那么大)该卷该页根本没这段话。只好继续查。因为这段话是列宁1921年的文字,故先通过列宁著作的年份查,从第35卷一直查到第43卷(1923年),都没查到。不得已,只好另辟蹊径,根据分类查。这一查果然奏效:先查知这是列宁一封书信中的文字,于是接着在其1921年的书信中继续查,终于查到了!

新查到的文字内容是:“完整的、完善的、真正的计划,目前对我们来说=‘官僚主义的空想’。”译文的不同倒没有改变文本意义,只是对照上、下文,正如有人所言:列宁在此主要是在批评官僚主义,而不是在反对计划经济——这与大多数学者引用该段文字的目的大相径庭。再看该文的出处,则是《列宁全集》第50卷,第130页——与我原引文的出处差别何其大!

1994年,在大连召开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我曾批评我国学界对马克思有关“法律本质”的一段话之严重误解,因此获得了多位老中青学者的赞许,也招致了一位老一辈学者的激烈批评,并在很长时间内把我“打入另册”(尽管后来我俩成为“忘年交”,原由大概是老人某次从在美国生活半年回来后的巨大观念变化)。可事实上,我自己也在不知不觉间,不但人云亦云地误解他人的话,而且以讹传讹地把这种误解放大。这真是令我痛心的自我讽刺!

【叁】

前些天谈到“何以以讹传讹”这一话题,仅仅针对校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了讨论。这期间,一直在脑中萦回一桩往事,恰好前几日在威海时,和本谦夜聊,谈到这桩事。本谦说在国内对法律经济学研究颇有心得者,在上了年纪的学者中,张乃根算是一位。他的这番话,勾起了我对这桩往事的回忆,便对他说:“你说得对,乃根确实是一位很严肃的学者,记得近20年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我引用过边沁的一段话,说法学家应当是‘世界公民’。他在我讲完后立马矫正说:‘你对边沁那段话的理解恐怕不准确’。”听了他的批评后,我不敢完全肯定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当场只好支支吾吾,借以打发。返回济南后我重温了边沁《政府片论》中的这段话:

责任编辑:边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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