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中国刑辩律师的“核”危机是什么?_阿桂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5-23
摘要:律师向被告人核实人证,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桂明 今天这个研讨会的举办,实在是太有创意了。这个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来发起举办,又实在是太有心意了。因

中国刑辩律师的“核”危机是什么?_阿桂


律师向被告人核实人证,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桂明

  今天这个研讨会的举办,实在是太有创意了。这个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来发起举办,又实在是太有心意了。因为今天这个研讨会虽然主题是“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但在我看来,最关键的关键词也就是一个字,也就是“核”字。

  可以说,一个“核”字,既道出了中国刑辩律师的心酸与尴尬,更体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与担当。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研究中心将这个既是小问题更是大问题的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很有创意,很有心意。所以,今天这个研讨会实在是太重要了。

  最近当全世界都在注目朝鲜半岛的核危机之时,我们今天在这里研究中国刑辩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这算不算中国刑辩律师的“核”危机?这是不是中国刑诉法的“核”危机?

  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从我作为一个法律媒体人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工作,不应该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现在为什么会是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成为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我想就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这个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第一、为什么会是一个问题?

  从2012年刑诉法增补的这个条款来看,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特别规定和增补的条款。按常理来讲,这本来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是,现在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呢?

  作为一位媒体人,我认为这还是因为中国的文化缺失问题所导致的社会偏见问题,而社会偏见问题又导致了我们现实的尴尬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因为我们现实生活中人权意识的缺乏、律师意识的缺乏、程序意识的缺乏、证据意识的缺乏所导致的。在政治上,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四个意识”。但是,在法治实践中,我们却严重缺乏人权意识、律师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这四个意识。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缺乏人权保障的意识,也不强调律师保障的意识。在中国现实中,我们也没有强调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的习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治开始恢复重建时,我们才开始意识到要讲程序、要讲证据。还是刚才张保生教授说得好,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和有效地防止冤案。所以,这个条款所体现的问题,将决定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能否真正实现、人权保障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的重大问题。

第二、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

  我非常赞同刚才王敏远教授所强调的,这个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我们的法治进步了。在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中,就不可能遇到这种情况,因为当时的法律原本就没有赋予我们律师这个权利。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似乎是退步意义的进步意义,同时也要看到进步意义当中的退步可能性。进步和退步已经兼而有之,所以这也是核实人证为什么会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出现也可以帮助我们应该怎么看待改革、怎么判断立法、怎么评判一种理论到底是改革意识还是保守意识。从第37条第4款这个条款的增补来看,我们应该感到庆幸,这意味着这个时代已经达到了这一步,我们应该有这样一条彰显人权保障的条款了。法律规定虽然表明,时代发展已经到了这一步,但却还有很多人没有走到这一步,所以就出了问题、成了问题。

  为什么我们要说时代已经达到这一步呢?这里有两个问题,我们需要清楚明白。一是刑诉法设计这一条的本意是什么,二是刑诉法增补这一条的深意是什么

  我想,从刑诉法规定这个条款的本意来看,就是控辩平等。满运龙教授刚才讲到了两种治理模式,我非常赞成。他说,过去的治理模式是控制犯罪,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正当程序这个治理模式的时代了。但是,我们看看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现在很多人还停留在控制犯罪这个阶段,还没有进步到正当程序的阶段。所以,谁进步谁退步,一看便知,对比明显,反差强烈。所以,刑诉法设计这一条的本意,其实就是控辩平等的法治原则。为了保障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来源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利,面对代表国家的强大的控方,我们必须强调辩方的权利,必须强化辩方的权利。在刑诉法理论中,这就叫做“平等武装理论”。所以,刚才张保生教授主张,在调查取证权方面,应该是检察官有什么权利,律师也应该有什么权利。

  但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特别不习惯强调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只要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认为坏人。既然是坏人,我们为什么还要保护他呢?在我们中国,正国级领导人绝对不会想到自己有一天成了被告人,红二代也不会想到自己会成为被告人。那么,普通公民会想到吗?其实,对任何一个中国普通百姓来讲,我们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以,保护被告人就是保护大家,保护他们就是保护你我。既然是为了保护你我,那就需要一种平等的眼光、一种平等的机制、一种平等的力量。为了给这种制度设计增加一部分力量,就需要一部分专业人士,这个专业人士就是刑辩律师。所以,作为刑辩律师,一方面是受被告人的委托,但同时也是受制度委派去保护他的权利。所谓制度委派,就是指法律制度安排我们律师去参加诉讼,去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为了实现这种制度委派的价值意义,就需要特别保障我们刑辩律师作为辩护人不同于被告人的一般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核实证据权,这个核实证据权既包括核实物证,也应该包括人证。我觉得,这应该就是新刑诉法制定或增补这个条款的本意。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