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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改判彰显中华礼法精神_刘渠景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渠景的对话框 发布时间:2017-06-23
摘要:于欢案二审改判彰显中华礼法精神 刘渠景 *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原判罪名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认定不全,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至此,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尘埃落定。

              于欢案二审改判彰显中华礼法精神

                                                 刘渠景*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原判罪名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认定不全,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至此,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尘埃落定。

对于于欢案的改判,山东高院所给法律理由是: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说,相对于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二审判决明显减轻。对此,相信绝大多数民众和笔者一样,认为二审判决较一审判决更接近公平正义。民众之所以有如此认识,恐怕还不是因为对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准确认识与把握。而是基于传承千年的中华礼法精神

且不说普通民众无从准确认识和把握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防卫对象、防卫限度等刑法专业知识,就是于欢案的一审与二审法院,在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一认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孰是孰非,单从法律上看,并非没有争议。山东高院之所以将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与其说是基于刑法上的理由,毋宁说是对于经过千年传承已内化于中华民族每一个子孙内心的中华礼法精神的尊重与自觉维护。民众之所以不认可一审的判决而认可二审的判决,与其说二审判决更符合刑法规定,毋宁说更符合人们内心所信奉的礼法正义与礼法精神。

什么是中华礼法精神?那就是天理伦常。无先祖则无我民族,无父母则无我生命。对先祖、对父母尊严的维护,可谓我民族礼宪,可谓我国族根本法,可谓我中华大经大法。

于欢目睹泼皮无赖对其母百般侮辱,愤而防卫,可谓热血男儿。泼皮杜某当子之面辱其母,悖人伦而逆天道,可谓死不足惜。孔子有言:孝悌为仁之本。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东汉出《轻辱法》,许可向侮辱父母之人寻仇。可以说,子维护父母之尊严,华夏子孙维护民族之尊严,可谓天之经,地之义,礼之要。

清末变法修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所谓法理派完全以本源于基督教唯灵主义信仰的抽象平等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而将中华传统礼法及其精神归结为思想道德领域的问题进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之外。其中当然有历史局限的原因,对此,我们不必苛求古人。但时至今日,如果在法律上还是将天理伦常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等而视之,那倒真是“无国无父”了。

于欢故意伤人案二审宣判后,山东高院在答记者问中说到:“‘天理、国法、人情’是老百姓通常判断是非曲直的最直观标准。在二审裁判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于欢以及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判,并体现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中,力争使‘纸面上的’法律规定,通过‘有温度’的裁判被人民群众所认可。”此种解答,可谓对中华礼法精神的一种诠释。

责任编辑:刘渠景的对话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