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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失信名单制度 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近年来,随着信用惩戒作用越来越明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已在全国法院推行,但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产生的公信力还需要精心维护。为此,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基本现状 1.纳入人数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信用惩戒作用越来越明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已在全国法院推行,但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产生的公信力还需要精心维护。为此,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基本现状

  1.纳入人数逐年增加。2013年以来,泰和法院正式开始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13年共纳入60人次(法人为8人次),2014年则升至150余人次(法人为20人次),2015年飙升为1264人次(法人为46人次),2016年上半年为2468人次(法人为67人次)。

  2.纳入人员结构分析。从执行案件分析显示,基层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为普通村(居)民,法人则大多为欠债较多,停止营业或营业额小的主体,履行意愿较小。

  3.纳入人员认识不一。从系统屏蔽结果显示,2013年共屏蔽6人次,2014年屏蔽30余人次,2015年屏蔽66人次,2016年上半年屏蔽40人次,大部分被执行人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本上采取无视态度,而大部分被屏蔽人员不是主动履行,而是在其要办理贷款等业务时才被迫履行义务。

  二、存在问题

  1.宣传不到位。目前,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而各级法院采取其他形式,如在电视台、报纸等传媒播放,当前,在案多人少、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宣传所需人力、物力、财力亟待解决。

  2.惩戒措施实施不到位。目前,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工作主要靠法院去做,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又非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的,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如果其他部门及企业、高消费场所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应付,惩戒措施必然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3.惩戒功能发挥受局限。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分析,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为较常见情形。一些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一旦上榜,会受到许多领域限制。比如银行不予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相关部门限制其高消费、不予办理出国签证、不予注册公司等等。但对于有的被执行人如普通村(居)民而言,其不需要银行贷款,不出入高档场所消费,不出国办签证,甚至不担心自己的形象受损,效果就不明显;此外,还有一些欠发达地区,大部分企业法人操作不规范,法人代表往往借用设立企业法人为名,实际公司账户资金操作不走公司基本账户,而由法人代表或会计操作,仅将企业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往往无法达到惩戒效果。

  4.录入和删除机制不完善。目前在实践中,往往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才纳入失信系统,达不到惩戒效果,而受系统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却无法做到删除后及时进行信息对接导入,导致惩戒措施会继续影响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从事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此外,目前规定删除失信名单有三种情形,但均为结案状态,实践当中有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形式来清偿债务,且申请人同意,而由于规定明确删除情形需结案,导致承办法官不敢删除,从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三、完善建议

  1.加大失信宣传力度。法院应及时将失信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统一向社会公布。主动邀请媒体到法院采访、跟踪报道执行活动进展情况;另外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民众的诚信意识,引导民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强化失信信息共享机制。目前由于各部门未能形成很好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有的部门对法院传递的失信信息和要求予以处罚的司法建议置之不理,致使威慑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将该系统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链接,形成全面的社会信用信息库,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

  3.完善失信惩戒功能机制。对于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限制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扶持、融资信贷有显著的作用,但对于那些普通村(居)民而言,这些功能就失去效力,建议系统增加对被执行人主体信用功能,突出失信信息的界定和等级区分,确定不同等级的失信黑名单,比如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限制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扶持、融资信贷等功能,而普通村(居)民则应增加并完善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限制功能,课题组认为,针对普通被执行人特别是“老赖”,可以将其身份证纳入黑名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机关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限制为其办理与身份证相关的手续,如限制办理、领取社保,办理手机卡,不得购买车票等,给其制造失信压力。

  4.完善录入及删除机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只要是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应及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系统要做到同步准确,并同时同步导入至各分享部门,同时建议增添删除功能选项,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功能选择删除,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课题组成员:张 騑 刘 健 何奇峰)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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