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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面向实践开展理论探索(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研究方法创新是研究创新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实证研究方法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有逐渐受重视的趋势。2016年,我国刑法学在研究方法上较为重视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在2016年度CSSCI期刊刑法学论文检索中,“实证”一词已

  研究方法创新是研究创新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实证研究方法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有逐渐受重视的趋势。2016年,我国刑法学在研究方法上较为重视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在2016年度CSSCI期刊刑法学论文检索中,“实证”一词已成为刑法学论文的热频词,相关研究成果较多。不过,与以往相比,2016年度的刑法学实证研究具有三点不同:一是研究领域有所拓展,由过去主要关注的量刑问题开始逐渐延展至定罪问题;二是研究成果数量有所增加,一些较有影响的期刊刊发的实证研究文章明显增多;三是研究方法逐渐偏向统计分析,过去常见的调查研究方法有日渐式微的趋势。这种转变也体现出了一些研究优势。例如,有论者采取统计分析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部分地区对受贿罪的量刑存在显著差异。这既与各地区对相同受贿数额的危害性评价不同有关,又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不同有关,还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幅度的计算不同有关,且不能排除是由其他因素所导致。“数额+情节”弹性定罪量刑标准难以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需要因地而异地调整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依据,统一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具体比例。应该说,这一研究结论是传统的定性研究难以得出的,研究方法的优势得以体现。

  客观地看,刑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繁荣,一方面是因为传统定性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审美疲劳期,对部分问题的研究单纯从定性的角度突破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相关数据库越来越完善,为实证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不过,这种研究方法在目前情况下也存在一定问题,如研究方法门槛高,影响了该研究方法的使用和研究结论的应用。

  刑法学研究着眼长远

  刑法学研究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助推力量,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6年度,我国刑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刑事法治领域的具体问题,还特别关注刑法的立法趋势等命运问题。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十分关注刑法的立法趋向问题。2016年度,论者们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对我国刑法的立法原理与趋向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出三种不同的刑法立法观:一是积极刑法立法观,认为在刑法观念逐步转向功能主义、刑法与政策考虑紧密关联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并不反对及时增设一定数量的新罪。未来中国的刑法立法从技术层面需要考虑进行相当规模的犯罪化,但处罚不能轻易由轻改重,同时要建立与新设大量轻罪相契合的刑事程序;尽可能降低犯罪的附随负面效应,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二是理性刑法立法观,认为科学的刑事立法必须力戒情绪,既要遵循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又要对舆论或民意的反应有所为且有所不为。我国应当建立能动、理性、多元的立法机制,必须保持积极干预社会生活的姿态,改变目前的集中立法模式,应建构以刑法典为核心,以轻犯罪法为辅助,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并行的成文刑法体系,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轻犯罪法、刑法的递进式无缝衔接制裁机制,严密法网但处罚轻缓。三是目的刑法立法观。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带有明显的“新刑法工具主义”特点,衍生出以安抚民意、稳定民心、减少转型危机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为立法导向的目标,并以此目标为导向的立法活动。也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重视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重视预防型立法。这种立法目的和立法模式可能会导致部分行为犯罪化过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二元化。

  第二,密切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2016年度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的理论议题。从内容上看,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具有多样性,但其根本在于刑法与行政法管制范围的合理划定,并体现为犯罪圈应否扩大上。对此,论者们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我国的犯罪圈应该扩大。有论者认为,我国应该改变现行危害社会行为二元治理体系的做法,构建治理危害社会行为一元治理体系,进而扩大犯罪圈。也有论者主张将现行由行政法规制的具有刑法性质的行为纳入行政刑法的调控范围,以扩大犯罪圈。还有论者认为,我国的犯罪圈应当适当扩大,扩大的程度应以刑罚是否属于人身自由罚为限:如果对某种危害行为有必要适用人身自由罚进行制裁,则应将其划入犯罪范围,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裁处;反之,则可将其划入行政违法范围,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裁处。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犯罪圈不应扩大。有论者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与刑法的谦抑性、严厉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也有论者认为我国主张构建轻罪制度、扩大犯罪圈的观点均站不住脚跟,提出构建轻罪制度的依据或者不具有合理性,或者会产生新的矛盾,因而不主张在我国建立轻罪制度,不进一步扩大犯罪圈。

  第三,深入思考刑法与经济的关系问题。经济发展导致了经济犯罪形势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刑法治理理念的更新。2016年,有不少论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探讨了经济犯罪的治理问题,认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带来的矛盾会引发新的经济犯罪浪潮。经济刑法内在体系创新需要正视机能主义刑法的法治风险,重视合宪主义刑法观,从而使经济刑法在机能与合宪之间走向理性。而经济刑法外在体系创新不仅需要为政府与市场的法治化开辟刑法通道,需要重视二元化犯罪模式在解决刑法、行政法冲突中的规范价值,而且也需要把比例原则作为犯罪设定的标准,对经济违法行为之刑罚化进行严格的合宪性控制。也有论者认为“秩序法益观”导向下的中国经济刑法立法正处于深度的立法危机之中。扩大经济自由,作为中国经济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要求建构与维护经济自由目标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中国应当确立“资本配置利益”的法益基本内涵,以在实现经济刑法立法观念转型的同时,完成经济刑法立法体系的更新与调整。

  刑法学研究注重实践

  刑事法治实践经验是刑法学理论之源。2016年,刑法学研究对实践问题的关注集中体现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网络犯罪等热点犯罪问题方面。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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