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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访案件疏导 营造司法公信环境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依法妥善处置无理缠讼、缠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诉求,是落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重要举措。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的无理缠讼,不仅消耗其本人的时间、精力,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为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
  依法妥善处置无理缠讼、缠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诉求,是落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重要举措。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的无理缠讼,不仅消耗其本人的时间、精力,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为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无理缠讼基本特点

  1.无理缠讼主体单一。发生无理缠讼多是被法院裁判承担一定法律义务的败诉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出现了胜诉当事人因对裁判结果不满意而走向无理缠讼。

  2.无理缠讼案件种类集中。在处理的信访案件中,无理缠讼当事人多因刑事案件中法律修改而讨说法、民事中多因不认同法院财产处置、行政诉讼中多是对不认定工伤待遇裁判等信访。

  3.无理缠讼目的性明确。当事人无理缠讼的目的是要求否定已经生效判决和裁定。

  4.无理缠讼频繁、越级上访。在当事人无法获取其自认的“公正裁判”,便屡次提起诉讼,并在固有的“信访不信法”思想影响下,越级上访。如2016年1月至10月,洪泽法院共受理涉诉信访案件154件,从涉诉信访的风险等级上看,重大信访12件、一般信访138件;从信访次数看,一次性信访占比约70%,少部分当事人信访次数较多,较为突出的是杨某一人信访件就达到33件。

  5.无理缠讼处理难度大。对此类信访案件的处理,即使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也很难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处理难度较大。

  二、无理缠讼产生原因分析

  1.无理缠讼成本方面。无理缠讼者通过传统信函、传真、报纸等,政风热线、信访邮箱,网站、论坛及新媒体微信、微博等,或是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司法,或是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以启动再审程序,或是去检察院要求抗诉支持,或是去新闻单位要求曝光等,便捷、低成本将自己的案件引起领导关注,进而给法院施压,以达到其不合法诉求。

  2.法院审判方面。一是审判工作方法简单、不规范的言行容易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加剧当事人对法官质疑性评价与猜测。如办案法官有接受吃请或贿赂行为,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有些当事人甚至将这种猜测当作事实,信访投诉法官,纠缠并无理要求法院进行改判。二是同案不同判影响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不同法官对证据采信不一,作出裁判的结果也不一;法官对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未做细致的解释说明,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写得并不详细充分,因而导致部分当事人缠讼或循环缠讼。

  3.当事人诉求方面。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应法律知识。限于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掺杂个人理想化诉讼观念,导致其缺乏必要的证据及正确的诉讼理念,不利于正常诉讼行为。二是当事人自身对诉讼寄予了过高不切实际的期望。一旦诉讼结果不如其意,未达到或者不能完全达到其预期目标,当事人就会怀疑司法公正,纠缠司法部门。三是当事人故意缠讼以规避履行法律义务。败诉后,通过缠讼或上访可以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执行期限,利用这个时间差赚取额外利益。

  4.媒体报道角度。许多当事人在面对法院判决结果时,第一反应不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上诉或申请检察院抗诉,而是利用媒体挟持社会舆论,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压力,以求尽快达到自己的信访目的。

  三、应对无理缠讼的对策建议

  1.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当公正的社会风气已然形成,当事人相信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最为合理的判决,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缠讼行为。一方面加强法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提升、加强释法析理力度、规范业外行为、加强廉洁自律,另一方面需要其他有关机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杜绝司法不公、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存在。

  2.加大社会矛盾管控,减少信访风险扩大。考虑到基层司法部门工作实际,仅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全面疏导信访缠讼案件,可以与职能部门协同全面排查管控,开展危险性评估,逐人制定管控措施,逐一建立档案;对有管控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分析会议,通报对重点人员的管控落实情况。

  3.发挥媒体正确的价值观指引作用,杜绝舆论挟持司法。媒体监督是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很多不正之风的纠正离不开网络所发挥的积极效应,而不容忽视的是,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审判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建议媒体适当改变报道角度,增加一些对缠讼和滥讼当事人进行制裁的报道,以合理引导当事人审慎选择启动司法程序。

  4.对无理缠讼者坚决惩治,打击不良风气。现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路径,如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如确实存在合理事由可以申请再审,甚至信访条例也给其表达合理诉求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如果当事人滥用这种权利,将合理诉求变成了无理缠讼,则要坚决予以惩处,并适当予以新闻报道,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课题组成员:朱秀山 张秀菊 陈述中 鲁海军)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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