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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工程领域犯罪 维护建设发展环境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图一:舟山法院近三年审结“三强三霸”案件年度分布 图二:2014—2016年度“三强三霸”犯罪所涉罪名类型 核心提示: 为保障我国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2014年以来,浙江省舟山市两级法院依法惩治新区重大项目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卖材料、
  

严惩工程领域犯罪 维护建设发展环境

  图一:舟山法院近三年审结“三强三霸”案件年度分布

严惩工程领域犯罪 维护建设发展环境

图二:2014—2016年度“三强三霸”犯罪所涉罪名类型

  核心提示:为保障我国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2014年以来,浙江省舟山市两级法院依法惩治新区重大项目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和村霸、市霸、行霸等“三强三霸”违法犯罪行为。近日,舟山中院成立课题组,对近三年审理该类案件中梳理发现的犯罪特征、成因和经验举措进行了调研。

  一、“三强三霸”案件的主要特征

  2014年至2016年,舟山两级法院共依法审理“三强三霸”犯罪案件24件,涉案人数100人。其中,审结19件,判处66人,已审结案件年度分布(见图一)。具体为:2014年审结5件,判处19人。2015年审结6件,判处20人。2016年审结8件,判处27人。已审结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涉案罪名较集中。已判决的19件案件罪名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为主,共计11件,占全部危害建设工程犯罪案件的57.89%。此外,其他公开危害建设工程的犯罪还包括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共计4件。与上述公开类犯罪不同的是,建设工程领域还存在盗窃工程建设物资,串通投标,在工程管理和监理中收受贿赂等较为隐蔽的犯罪行为,相关案件共计4件,涉及罪名包括盗窃罪、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该类隐蔽性犯罪严重危害了工程建设质量,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有序的环境,故舟山两级法院也给予了重点关注和依法惩处。“三强三霸”犯罪具体罪名分布(见图二)。

  2.犯罪主体以当地有前科劣迹者为主,部分案件呈黑恶势力倾向。“三强三霸”犯罪的犯罪行为人主要是工程所在地或附近村镇的社会闲散人员,尤其是有前科劣迹者,此类人员共计48人,占犯罪总人数的72.73%。不少上述人员在首次被司法或行政处罚后,不但无认罪悔罪表现,反而将此经历作为恐吓他人、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近年来,当地有前科劣迹者逐渐出现与外来人员相互勾结的趋势,由当地人员后台指挥,外来流动人员充当马仔冲锋陷阵,跟随协同参与实施共同犯罪,既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又加剧了犯罪的暴力性和危害性,在当地形成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并呈现出部分黑恶势力特征,甚至有开发商拿下项目后,主动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费,以求项目正常平安推进。

  3.犯罪手段以“三强”为主,强行阻工最为突出。在犯罪手段和形式上,危害工程建设的犯罪以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为主,其中强行阻工最为突出,共计7件。强行阻工的犯罪手段包括三种:一是以堵塞交通、聚众暴力拦阻为手段阻碍施工;二是在施工场所言语威胁、吵闹等方式阻碍施工;三是无端滞留办公室等场所干扰相关人员正常办公,或以跟踪、骚扰等软暴力形式阻挠施工。强揽工程表现为以“给别人做也是做,不如给我做”为由,要挟承建方,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过工程一上马,相关犯罪人员未经承建方许可,擅自进入施工场地开展挖土、填方等作业,并以相关工作已经开展或工程量已经完成为由,索要报酬。强卖材料表现为向承包商或项目分包商提出“买别人的(材料)不如买我的,也算给我口饭吃”等类似要求,部分不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犯罪行为人以“我有熟人从事建材生意”为由,亦加入到强卖材料的行列,要求他人购买建材必须经由自己,借以从中提取“回扣”牟利。

  4.社会危害严重,重刑率较高。从已判决案件分析,“三强三霸”案件的犯罪金额从数万元至近百万元不等,部分犯罪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受损等则更为巨大。如浙江大学舟山校区建设过程中,一犯罪行为人在得知工地挖出的一座暗坟后,在毫无证据情况下,宣称其系自家祖坟,并纠缠生事索要赔偿。在非法要求不能获得满足后,又在施工工地做“法事”,进而发展到驾驶汽车冲撞相关工程负责人,致使工程一度阻滞。再如岱山“绿色石化”项目中,犯罪行为人窃取鱼山工地排水板等建材2515卷,为确保工程质量无隐患,施工方不得不对部分工程予以返工重新铺设,严重影响了项目推进速度。“三强三霸”犯罪还衍生了诸多次生犯罪,如普陀城北某地块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争夺承揽相关工程业务,引发24人聚众持械斗殴,对社会治安形成巨大威胁。据此,舟山法院对“三强三霸”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重刑率为24%,高于全市法院同期普通刑事犯罪重刑率约8个百分点。

  二、“三强三霸”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标的大,犯罪收益较高。近年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如火如荼。随着新区建设提速,大项目、大工程陆续上马。基于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高、标的大,涉及建设工程的犯罪非法获益亦较高。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犯罪行为人纷纷企图插手工程,分享蛋糕。部分罪犯以提供建材或提供劳务为掩饰,通过不正当手段强制介入工程建设,直接攫取非法利益;部分罪犯则逞强斗狠,以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干预和阻挠工程建设,从而企图形成或巩固自身势力范围,树立村霸、市霸、行霸地位,并以此特殊身份作为日后牟取非法利益的资本。

  2.犯罪行为人存在“当地工程应由当地人建”的错误认识。长期以来,不少建设工程所在地村民存在排外情绪和狭隘的地方利益保护倾向,认为“项目落地在本村本乡,工程有关挖土、填方、拉渣等工作就应该由当地人干”。上述错误认识和不良风气促使部分村民盲目参与到各类危害工程建设违法犯罪活动中。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行为人为牟取自己或小团体的利益,假借村民名义和维护村民利益,进一步煽动当地群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个别地方甚至衍生出城乡村民入股强揽工程的民间非法组织。

  3.工程建设市场不规范,为违法犯罪介入提供可能。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实践中操作亦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建流程和主体资质虽然进行了限定,但现实中仍存在招投标走过场现象,工程项目违法层层分包、转包也较为普遍。特别是工程次要部分或配套、附属领域,往往由无资质施工队以挂靠形式实质性介入,无形中降低了工程的准入门槛,致使部分无资质的犯罪分子有了从事工程建设或企图谋求介入工程建设的可能。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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