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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家事法院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指南(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本判决是私下而非公开送达当事人的。法官已批准公布本判决,条件是在任何公布的判决中(不论判决中包含什么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匿名性。包括媒体代表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确保严格遵守这一条件,否则

  “本判决是私下而非公开送达当事人的。法官已批准公布本判决,条件是在任何公布的判决中(不论判决中包含什么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匿名性。包括媒体代表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确保严格遵守这一条件,否则,构成藐视法庭。”

  二十二、法官需考虑应该裁定哪一方承担判决的转录费用,但法官作出下列裁定的除外:(一)在第16条所述的情况下,转录判决的费用由公共费用支付;(二)除(一)款规定外,在第17条所述的情况下,转录判决的费用应由诉讼各当事人平均承担;(三)在第18条所述的情况下,转录判决的费用应由申请公布判决的当事人或个人承担。

  二十三、在所有允许公布判决的情况下,所有希望获得判决复件的人都可以获得,但应根据要求支付适当费用。凡适用第16或17条获准公布的判决,法院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发布于“英国和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所”(BAILII)网站。凡适用第18条获准公布的判决,法官首先要考虑是否将该判决发布于BAILII网站。如果可以发布,则由法院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发布。

  附表1.

  在家事法庭(含新设的家事法院),包括在高等法院固有管辖权下与儿童有关的诉讼中,需对以下活动作出判决:(1)就严重的身体、情感或性伤害等重要事实问题经过庭审之后作出判决;(2)根据《1989年儿童法令》第4节,作出或拒绝作出最终照顾令或监管令,或者撤销上述命令的情况,除非上述命令是在所有参与各方同意下作出的;(3)根据《2002年领养及儿童法令》,作出或拒绝作出安置令或领养令,或者撤销上述命令的情况,除非上述命令是在所有参与各方同意下作出的;(4)根据《1989年儿童法令》第25条,作出或拒绝作出剥夺自由的声明或命令,包括发出安全膳宿令的命令;(5)任何涉及给予或拒绝给予严重伤病治疗的命令的申请;(6)任何关于限制公布有关诉讼信息的命令的申请。

  附表2.

  在高等法院关于无行为能力或弱势成人的固有管辖权的诉讼中,需对以下活动作出判决:(1)任何关于剥夺或可能剥夺自由的声明或命令的申请;(2)任何涉及给予或不给予严重伤病治疗的命令的申请;(3)任何关于将无行为能力或弱势的成人迁入或迁出住处或其他机构;(4)任何关于婚姻效力或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声明的申请;(5)任何关于限制发布有关诉讼活动信息的命令的申请。

  (译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英国家事法院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指南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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