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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汽车安全气囊产品责任之举证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是安全气囊事故的频发,并出现受害者因举证难而导致维权难的尴尬局面。由于我国在理论界及立法上未就汽车产品责任形成规范性意见,在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下,受害者处于汽车专业领域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是安全气囊事故的频发,并出现受害者因举证难而导致维权难的尴尬局面。由于我国在理论界及立法上未就汽车产品责任形成规范性意见,在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下,受害者处于汽车专业领域的劣势地位,由其完成安全气囊存在缺陷、缺陷与受损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存在较大困难。在汽车产品责任领域,只有打破传统举证分配原则,改变必然因果关系通说观点,将归责原则明确为严格责任原则,因果关系采“盖然性因果关系”,形式上由受害者举证、实质上由生产者举证,只要受害者能初步证明安全气囊在事发时未弹出或乱弹出并造成伤害,即视为其完成举证责任,再将剩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完成,若生产者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理念,实现企业诚信,督促生产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主要从汽车产品责任领域出发,建议对于汽车安全气囊等特殊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为严格责任原则、因果关系采“盖然性因果关系”,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从原有的由受害者全部实质性完成,转变为形式上由受害者完成、实质上由生产者完成,受害者仅需证明其因使用该产品导致发生损害、安全气囊未弹出或乱弹出该两个客观事实即可,其余举证责任由生产者完成,以此降低作为汽车专业领域处于劣势地位的受害者之证明程度,促使生产者不断完善汽车构造、提升产品质量。

  【引言】

  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一部理性的法律标志着它不仅在形式上安排得妥当与合理,更要求其实质上有正确的价值观念与指导思想,只有在实质理性的正确指引下建构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良法”。

  一、受害者对汽车安全气囊产品责任举证难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车已成为人们普遍的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是使用汽车时各类事故的频发,其中,因汽车安全气囊集成系统问题如安全气囊未弹出保护人、乱弹出伤人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和消费纠纷频频发生,并出现因举证难而导致受害者维权难的尴尬局面。

  2012年8月6日,梁某在驾驶A汽车过程中与对面B汽车发生严重碰撞,梁某因A汽车内安全气囊未能弹出保护身体导致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B汽车内的驾驶员孙某因安全气囊及时弹出得到保护而未受任何伤害。发生事故后,孙某曾委托鉴定机构A就该汽车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C认为该汽车安全气囊在事发时未弹出,属产品质量瑕疵所致。后孙某持鉴定意见c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生产者要求法院就该安全气囊在事发时应否弹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D依据汽车出厂标准认为事发时该安全气囊不应弹出,法院准备采信鉴定机构D的鉴定意见d,孙某在面临即将败诉的不利情形下无奈撤诉。

  以上是一起因汽车安全气囊出现事故致人严重受伤并因举证难而导致受害者维权难的真实案例。笔者通过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媒体进行搜索等方式,以我国自1993年至2015年来近二十余年发生的汽车安全气囊事故为样本进行数据统计,试图对此类事故数量及举证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

  (一)因汽车安全气囊引发事故的统计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笔者共搜索到此类事故77起,涉及人员144人(包括主驾驶座71人、副驾驶座40人、后排座29人、座位情况不明4人),案例来源为期刊14起、报纸17起、网站45起、未对外公布案例1起。

  作者通过统计发现,在发生事故后,受害者选择的维权方式往往是与销售者、生产者协商,或是向消费者协会、报刊、网站等媒体投诉,而选择向法院起诉的较少。在作者搜索到的77起事故中,向法院起诉的仅为29起、占事故总数的37.66%,未起诉的为48起、占事故总数的62.34%。分析原因,主要与受害者举证难有很大关系,此外,还有部分人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由于起诉销售者、生产者举证难,大部分受害者不愿向法院起诉,有的认为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更能直接解决问题,有的因为伤情不严重,只是想向相关单位投诉抱怨,希望由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理,有的深信舆论力量的强大、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曝光,还有的采取同一问题多方投诉的方式,向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同时进行投诉,希望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在采取以上维权方式后,只有极少数的受害者得到了数目较少的赔偿,还有大多数受害者未能得到赔偿。尽管如此,在未得到赔偿的大多数受害者中,又有大多数的人因为考虑到不知如何取证、向法院起诉后等待结案的时间遥遥无期过于漫长、最终判决结果走向无法确定、付出成本与回收成本可能不成正比、精神压力过大、嫌较麻烦等原因未去起诉,或者根本没想过去法院起诉,或者最初动过向法院起诉的念头,但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自认倒霉,不愿意起诉。剩下最后极少数的受害者,由于此前曾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知识,维权意志比较坚定,自认为有一定胜诉的把握,甚至或多或少取得了一些证据,故选择了向法院起诉,但他们在起诉后往往还是面临举证难的窘境。

  (二)世界各国汽车生产者因安全气囊出现隐患而召回汽车情况

  作者在网上搜索此类事故时获悉,自2015年起,世界各汽车品牌公司开始陆续实施汽车召回,大部分汽车召回的原因是汽车正、侧面安全气囊出现安全隐患,而安全气囊大多来自日本高田公司。日本高田集团供应的安全气囊会爆裂金属碎片的问题,会对前排乘客造成安全威胁。据盖世汽车网报道,因使用高田缺陷气囊,丰田、日产和三菱等日本车企正在全球追加召回大约317.8万辆汽车,其中在中国大约召回24.4万辆。以上因安全气囊存在隐患涉及到的车辆共计99.021万。

  千里之冰,非一日之寒。正是在诸多人受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惨痛教训推动下,生产者方以召回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汽车的方式,默认安全气囊存在缺陷,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对汽车安全气囊问题推诿遮掩。

  二、对于受害者安全气囊事故举证难的原因分析

  本文中,作者试图从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简单分析受害者在安全气囊事故方面举证难的原因。

  (一)立法理论上

  我国传统上属大陆法系国家,在侵权法因果关系方面,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为我国通说,其以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揭示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虽然其既有利于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又有利于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还有利于限定责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各类产品的日益复杂化、高端化,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的期望性越来越高,对于所有产品的责任侵权,如果在理论上直接适用或仅仅适用必然因果关系,显然难以胜任,而汽车产品责任又属于产品责任中的特殊类型。目前,我国在汽车产品责任方面,尚属摸索阶段,对于汽车产品责任原则等缺少具体的立法理论支持,涉及到汽车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虽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也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中谈及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但均仅在表面偶有涉及,属泛泛而谈,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进行理论指导,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可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较少,有的法院是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有的法院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而在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结果中,有的是支持全部诉请,有的是支持大部分诉请,有的是支持小部分诉请,由此可见审理结果往往相差较大。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案情各有所异外,与立法理论上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有很大关系,此外,还与法官的生活阅历、审判经验、认知能力、主观判断力有一定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

  1、受害者单方举证难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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