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医院租科室给“莆田系”承租人负债要由医院偿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医院租科室给“莆田系”承租人负债要由医院偿
  今天(8月30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宣判,寿县正华肛肠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正华医院)因出租内部科室营利,被判对“承租人”经营期间的负债承担还款责任。

  正华医院为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2016年1月1日,正华医院与来自福建省莆田市的林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医院男科、皮肤科等部分内部科室承包给林某经营,收取承包费用。后该承包行为被卫生管理部门查处,认定为对外出租内部科室开展诊疗活动,从而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部分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双方承包关系也宣告终止,林某带着医疗设备撤离医院。林某在承包经营期间,请寿县众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为医院制作广告,拖欠广告费用8万元。经众诚广告公司事后催讨,林某个人出具欠条。众诚广告公司将林某和医院一并起诉至寿县人民法院。

  正华医院认为,其与林某是内部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林某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其自己负担。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令正华医院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宣判后,正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正华医院出租科室给林某从事诊疗活动以营利。这种行为既明显悖离了医院作为非营利性法人的性质,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因该出租行为具有违法性,一旦被查获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必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庭审查明林某对外均是以正华医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因此,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林某系正华医院工作人员。同时众诚公司制作的广告牌上均显示“寿县正华医院”的字样,无法看出与林某个人有任何联系。即使林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林某前往众诚公司制作广告时由正华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儿子陪同等情况表明,正华医院对林某以正华医院名义做广告的行为是明知的,其在明知情况下不做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至于在经催要欠款的情况下林某个人出具欠条等行为,系事后行为,不能代表在订立合同时众诚公司即认可该债务属于林某个人债务。综上,众诚公司有理由相信林某代表的就是正华医院,林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林某与正华医院的合同只能对内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众诚公司,正华医院应该承担支付众诚公司8万元广告费的责任。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