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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副厅级干部受贿获刑7年 罚金80万元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广东一副厅级干部受贿获刑7年 罚金80万元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邹文强(副厅级),一审被认定受贿150.354万元人民币、61万港元、2万美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邹文强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于1985年7月起历任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办事员、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巡警管理处副处长,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副局长。2012年7月至案发,他担任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政委(副厅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邹文强利用担任前述职务、负责全省治安案件查处、特种行业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柏权、张某甲、张某乙、唐某、纪某、杨某、刘某、梁某、徐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刘柏权等人贿送的财物共人民币150.354万元、61万港元、2万美元。

  邹文强共涉及九宗受贿事实。其中,2005年至2014年间,邹文强利用前述职务便利,为刘某乙经营的东莞市汇华饭店、东莞市汇美天伦酒店、东莞市汇美酒店、东莞市汇华花园酒店等企业谋取利益,其间先后16次共收受刘某乙贿送的好处费46万元、20万港元。

  据行贿人刘某乙陈述,其经营酒店、夜总会和蒸汽客房等,邹文强负责监管酒店行业,所以其要和邹文强搞好关系。

  另一宗受贿事实为,2004年至2013年间,邹文强利用前述职务便利,为东莞市鸿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谋取利益,并先后24次共收取张某乙贿送的现金21万元、3万港元。

  据行贿人张某乙证言,其经营桑拿、KTV等业务,其想维系、搞好与邹文强的关系,希望他能对东莞当地公安部门领导施加影响力、不要查其经营的娱乐场所或提前通气。

  2000年至2014年间,邹文强多次向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工办上缴红包款共45000元,余款均由邹文强自行使用、支配。

  广州中院认为,邹文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邹文强不是自首,但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邹文强的家属代其退缴了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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