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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制造36起交通事故获利4万 重庆男子领刑5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11
摘要:1年制造36起交通事故获利4万 重庆男子领刑5年
  一男子在主城区的主干道上驾驶小轿车故意撞击前方变道车辆,一年多时间里共制造交通事故36起,并通过保险理赔获利4.6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特殊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熊某被认定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说到这起“碰瓷索赔案”,最早发现其中端倪的还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从2014年6月到2015年7月间,在重庆多个主城区的道路上,发生数十起变道车被直行车撞上的交通事故,且该直行车均指向同一辆长安牌逸动型轿车。保险公司便觉得事有蹊跷,2015年7月,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向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2015年10月14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一交巡警平台将正在处理事故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抓获。在证据面前,熊某交代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通过保险理赔获利的犯罪事实。

  “在我买车后,我与其他车辆发生正常交通事故后,我就发现保险公司每次估价的维修费高于我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这样的情况发生三四次之后,我就产生通过此种碰瓷的方式来赚钱的念头。”2015年10月16日,在渝北区看守所的提讯室里,犯罪嫌疑人熊某交代了这其中隐藏的玄机。

  2016年5月23日,渝北区检察院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城区主干道上故意制造大量的交通事故,其采用的驾车加速或不减速并撞向正在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熊某多次驾驶长安牌逸动型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主干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熊某发现前车变更车道时,采取加速或不减速的方式撞向前车,造成前车应负事故全责的假象,继而使前方车辆驾驶员赔偿熊某的车辆修理费。熊某通过这种方式,先后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36起,造成多家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9.4万余元,熊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4.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是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区主干道上,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还严重侵犯保险公司的财产性权利,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熊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实现其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且数额巨大,在择一重罪处罚,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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