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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判特大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一审获无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24
摘要:安徽宣判特大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一审获无期
  今天(5月23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桐城刘克胜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刘克胜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今年48岁的被告人刘克胜是安徽省桐城市人,案发前先后担任桐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聘任委员、桐城市工商联主席、总商会会长,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刘珍,案发前担任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会计,系刘克胜的姐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刘克胜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013年初,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个人或公司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经营等为名,采取支付月息1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非法集资数额为38.6亿余元,同期归还本金29亿余元,支付利息1.48亿余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8亿余元。其中,刘珍明知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外非法集资,仍介绍他人借款给刘克胜,并根据刘克胜的安排负责出具借款收据及还本付息等,参与非法集资数额1.4亿余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9517万余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安排刘珍虚构贷款事实,制作虚假产品购销合同,出具虚假财务资料,骗取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归还其前期借款本息等,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并逃匿,诈骗上述银行贷款3100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刘克胜虚构借款理由,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1.13亿余元;刘克胜在担任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民生公司1720余万元。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014年5月,刘克胜为谋取时任桐城市房产局局长黄传武(另案处理)在办理房产过户等业务以及挪用公款给刘克胜使用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黄传武现金25万元和一尊价值325万余元的纯金貔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经营状况,以高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等为名,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实际集资诈骗数额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珍明知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非法集资,仍参与非法集资,实际参与集资诈骗数额95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刘克胜、刘珍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3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资金1.13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刘克胜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72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刘克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5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法院综合被告人刘克胜、刘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克胜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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