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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公路分局副局长受贿230余万元获刑4年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海南一公路分局副局长受贿230余万元获刑4年半
  海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儋州分局副局长何居霜,他利用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的职务便利,2013年至2014年2月间,帮忙与其事先打过招呼的投标人中标,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7万元。此案由琼中县检察院侦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6日, 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何居霜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 何居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牛刀小试 收了1000元便再难收手 

  早在2013年5月,何居霜接受定安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担任“定安县新竹至富文、龙门至坡寨中学公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代表。何居霜利用职务便利,为让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没有流标。在该项目开标后当天,何居霜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非法收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海南诚建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所送的感谢费1000元。

  一次“帮忙”便获得了“外快”,何居霜尝到了甜头,他的私欲之门也由此打开。

  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儋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某某告诉何居霜,让翁某参加“儋州市东成至三都公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并由何居霜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之后,何居霜联系翁某并约定,如果让翁某所在的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路桥公司)中标,翁某就按照工程标的额8%的比例给好处费。

  2013年6月,何居霜接受儋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派,担任“儋州市东成至三都公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评标时,何居霜利用职务便利,暗示其他专家,使长沙路桥公司中标该项目2标段。中标后,何居霜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前后,分三次在海口市白龙南路的某酒家和何居霜家楼下非法收受翁某所送好处费共计110万元,其中30万元由何居霜转交给儋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

  贪婪惹祸 砸了自己的“饭碗”

  何居霜身为公路工程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是为工程建设把关,而是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最终砸了自己的“铁饭碗”。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2月间,何居霜在担任海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儋州分局副局长期间,接受定安县交通运输局、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儋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委托,担任公路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并参与评标。何居霜利用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的职务便利,帮忙与其事先打过招呼的投标人中标,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7万元(其中30万元是同案人张某某非法收受)。

  琼中县法院审理认为,何居霜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托,参加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担任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决何居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何居霜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何居霜辩称,他收受翁某人民币110万不属于犯罪。缘由是张某某为了让翁某退出南宝至光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投标,另外安排翁某做其他工程,但双方不熟,因此他做了中间人,促使双方完成了交易。而翁某送钱是为了感谢他能确保其退标后,真的得到了张某某送的其他工程,并不是因中标而送钱。

  针对这一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居霜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同案犯张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翁某得到工程,后收受翁某110万元的行为,故应以受贿论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居霜受贿人民币236.7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遂作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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