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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专家:加大行政监管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专家:加大行政监管
  给自家店铺“刷”好评、给竞争对手“刷”差评,通过“刷手”的“购物”,将商品点评成质优价廉,误导消费者购买.....随着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近年来的蓬勃发展,“刷单”渐成为一枚产业毒瘤,影响正常的商业秩序。今日,首例“刷单”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检方公诉称,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工具,组织进行淘宝“刷单”业务,创收近90余万元人民币。最终,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同前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处的九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庭后,主审法官余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互相刷信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如果不建立一个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

  “刷单”平台搭建成本低但收益丰厚

  有统计称,早在2014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有680余家、聊天群等通讯群组500家以上,年资金流在2000亿元以上,整个虚构交易产业链涉及人员达2000万,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6000亿元以上。

  在某搜索网站,记者输入“刷单平台”后,“淘刷刷”“派代网”“Apple刷单平台”等诸多刷单平台一一呈现。附在其名录之后的介绍中,不少平台声称“最大限度提升淘宝信誉,是您开淘宝店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安全的进行淘宝刷钻等活动,完全不用担心资金问题”“安全有效地进行店铺排名的提升”等广告词汇。

  以“淘刷刷”网站为例,在其显著位置,用图示清晰地介绍了“刷单”的流程:首先,电商平台商家在刷单平台发布“刷单”任务。接下来,刷手接受“刷单”任务,进行虚假购买,发布任务的商家找合作快递发送空包裹。最后一步,交易完成,刷手好评,商家支付佣金。完成一笔交易,刷手可获利几元不等的金额。但对于平台而言,众多的刷手,以及需要庞大的平台商家,往往在短时间内使其积聚巨大的财富。

  被媒体称为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不正当竞争一案中,90 后杨某利用“傻推网”等刷单平台,开“业”仅一年就赚得盆满钵满,除杨某本人获利36万元外,其余数名刷手合计获利超180万元。

  在今日开庭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其获利数额亦不容小觑。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和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任务。自平台成立至案发时,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通过收取300到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利90余万元人民币。

  搭建网站、沟通联系成本低,但经由“刷单”这一产业,却能带来丰厚的收益,这正是各类“刷单”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原因。大张旗鼓,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近年来,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实践中,因“刷单”被处罚者并不少见、触犯刑法者绝非个案。

  “刷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据报道,2016年,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郭某利用第三方软件对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截至被查处,该网店实际销量仅为33单的交易被当事人自已虚假制作销售量约700单次。 最终,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2017年2月15日,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阿里巴巴向刷单平台“傻推网”所属公司索赔216万元。此案被称为“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其实,对于虚构商品交易的“刷单”行为,不论是电商平台、抑或部门规章还是法律规范,都有相应的约束和规制。

  仅2016 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的一个月内,淘宝对涉嫌刷单的22万多个卖家、39万多个刷单商品处以降权处罚,相关商品的销量被清零。有严重刷单行为的6000多个卖家被封店,1万多个卖家被扣分。

  站在部门管理的角度,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明确,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刷单”平台组织网络虚构交易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要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玉萍分析指出,从事包括“炒信”(炒作信用)在内的有偿信息发布服务活动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记者了解,实践中,大部分“刷单”组织者在设立网站、聊天群组并从事经营活动时都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李玉萍指出,如此,其组织实施的虚构交易等活动当属“非法经营”。

  在李玉萍看来,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虚构交易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而且催生出大量虚假的高信用、高销量的店铺,这些店铺有的被挂在第三方网站进行高价售卖,有的则被直接用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虚构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电子交易时代行政监管应“提速”

  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为“刷单”平台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追诉的首案,在彰显经营秩序刑事保护的同时,学者也有着独自的见解。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兆进副教授表示,“刷单”平台的大行其道,在讨论刑罚适用的同时,网络交易中的行政监管则更应引起重视。“一般而言,刑事处罚的适用是不得以而为之,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治理仅依赖刑事处罚也是远远不够的。相对而言,行政手段在这其中可以发挥的作用更大,效果更好。”他说。

  为此,周兆进建议,应该将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在行政执法上,特别是在电子交易的时代,行政机关的手段要跟得上。特别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而言,其监管的范围、手段相较于司法机关,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打击“刷单”的现实困境确实需要更加灵活的打击。记者了解到,不少“刷单”平台都有长期合作的快递单位,从而为邮寄空包裹,进而实现虚假交易。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不力所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更使得“刷单”平台隐藏于泄露信息之后,无法被察觉。

  “面对复杂的网络监管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管手段一定要跟上,不能将所有的重担都置于司法审判之上。”周兆进指出,首例“刷单”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行为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适用的是非法经营罪的第四条。“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需要强有力的论辩说理,否则便有‘口袋罪名’的嫌疑。” 

  对于首例判决,周兆进也指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已有的司法实践,确实可为后续的司法审判提供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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