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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宣判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4
摘要: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宣判
  “新三板”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证系统”,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有人正是利用股民缺乏对“新三板”的认识,非法经营买卖“新三板”股票

  6月23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洪某军、邓某华等12人涉嫌非法买卖“新三板”股票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洪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邓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刘某(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陈某、吴某恒、高某、李某、陈某育、刘某蕾(女)、韦某、陈某刚、陈某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5年12月起,由洪某军、邓某华实际控制的点石公司、正宏公司使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从相关企业原始股东处先后受让了“晓进机械”“晶鑫股份”“麦迪制冷”“宇晶机器”等股票,后经他们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账户直接转让或者指使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上述股票。刘某负责点石公司、正宏公司的人事、财务等事宜。

  经洪某军、邓某华授意和指使,陈某控制的信安巨丰公司、吴某恒控制的易之盛公司、高某控制的泓泽公司、李某控制的梦之宏公司、刘某蕾控制的煜明公司、陈某育控制的巨之家公司、代理销售方被告人韦某控制的天威公司以及专门推销“新三板”的个体销售人员陈某义,采用微信等通讯工具搭识众多股民,向受蒙骗的股民推荐、分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入A股市场的可能,鼓动众多股民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上述“新三板”股票。上述涉案犯罪人员的公司,均系注册在安徽合肥当地的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案发时,洪某军、邓某华及刘某通过实际控制的点石公司、正宏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348.8万元。其中陈某以信安巨丰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410.45万元,吴某以易之盛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447.1万元,高某以泓泽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163.15万元,李某以梦之宏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951.15万元,刘某蕾以煜明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665.5万元,陈某育以巨之家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417.35万元,代理销售方韦某以天威公司名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993.2万元,其中陈某负责的天威公司业务八部销售股票金额共计179.4万元,专门推销“新三板”的个体销售人员陈某义销售股票金额共计134.7万元。

  2016年5月至10月,上述12名被告人相继被抓获、自首。12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点石公司、正宏公司等公司工商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天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相关行为出具认定意见的复函》,证实了上述涉案公司均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的批准,而擅自违法经营证券业务。还出具相关证据证实了洪某军、邓某华等人收购“晓进机械”“晶鑫股份”“麦迪制冷”“宇晶机器”等股票,再加价销售给众多受骗股民从中牟利。洪某军的辩护人称,洪某军选取的系优质股票,案发后积极向投资人回购,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建议对洪某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他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请求减轻或能够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军、邓某华等12名被告人,在未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洪某军、邓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鉴于12名被告人中有8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余4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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