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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 冲动女子放火烧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因爱生恨 冲动女子放火烧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女子韦某与同乡男子刘某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同居后经常闹矛盾,韦某一气之下搬离男方家。韦某以为自己离家出走的举动能换回刘某的回心转意,然而事与愿违,韦某非但没有等到刘某将自己找回,还听说刘某准备与他人结婚的消息,韦某难掩心中的愤懑,报复心切欲放火烧毁男方刘某的房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刘某龙之子刘某在位于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某村即刘某龙家同居,并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后韦某因与刘某发生矛盾而搬离该住处。2017年1月21日20时许,韦某听说刘某与他人结婚的消息,遂来到刘某龙家找刘某,因刘某龙不开门,韦某便到附近商店买来煤油,并把煤油泼到刘某龙家的门上及地上,然后点燃地上的鞭炮纸意欲将地上的煤油点燃,由于围观村民的阻拦而未果。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韦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韦某经检查诊断为早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放火罪成立。被告人韦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系怀孕的妇女,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适用缓刑。

  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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