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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集中宣判11起电信诈骗案件 17人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广西宾阳集中宣判11起电信诈骗案件 17人获刑
  8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对11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集中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此次宣判的17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1981年出生,最小的只有19周岁,90后有9人。据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强介绍,这些被告人以低学历的无业人员为主,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

  作为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一环,宾阳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进一步加强审理宣判,统一涉及QQ网络诈骗性质刑事案件的犯罪证据认定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蔓延势头。2015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70件105人,其中有24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效判决均不适用缓刑。

  有效斩断电信诈骗犯罪链条

  2016年11月,覃某锋、韦某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犯罪所得729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关于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张强解释道:“诈骗所得729800元,是由多人分工配合作案所致,被告人覃某锋、韦某帆配合他人帮助转移诈骗赃款,只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故法院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据了解,宾阳县法院近年来依法全面惩处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外围支持的关联犯罪,斩断其产业链条和利益链条,以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本次集中宣判的11起案件中,还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因犯罪未遂从轻处罚的案例。2016年8月至9月份,24岁的郑某华利用添加QQ好友发送木马链接的方式克隆他人信息,冒用被克隆人的QQ名义要求他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冒用公司老总名义向他人发送手机短信要求支付定金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郑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016年12月,公安机关在刚满19周岁的黄某住所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4台以及手机、短信群发器、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从现场查获的其中一台黑色电脑中发现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65850条,在另外一台红色电脑中也发现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欧某军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欧某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欧某胜、梁某也分别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二年不同刑期。

  依据刑法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宾阳县法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判处罚金。

  “此次宣判的案件中,共有11个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强表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坚持顶格适用罚金刑,给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以严厉打击,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维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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