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郏民初字第325号 |
原告张占昌,男,1986年10月6日生。 被告谢丽丽,女,1989年1月25日生。 原告张占昌与被告谢丽丽离婚纠纷一案,张占昌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丽丽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占昌诉称,我与被告谢丽丽经人介绍订婚,2012年农历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务正业,为此双方长期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谢丽丽在与我结婚时,向我索要彩礼61000元,戒指一枚,已造成我经济困难。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1000元。 被告谢丽丽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占昌与谢丽丽经人介绍相识, 2012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生育子女。2012年9月谢丽丽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并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张占昌提供的结婚证、对谢丽丽之母张xx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张占昌与谢丽丽结婚五个月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占昌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问题,因谢丽丽去向不详,对彩礼数额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占昌与被告谢丽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占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小霞 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何应德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红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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