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1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岭中(郭艳中),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盛勇,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再审申请人郭岭中因与被申请人吕盛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岭中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一、二审开庭审理时均只有一名法官参与庭审;一审法官存在徇私舞弊行为;郭岭中申请追加方宗有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均不予理睬,导致本案事实未能查清;郭岭中对吕盛勇住院一个月后查出的颈椎骨折等问题提出鉴定申请,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程序违法。(二)郭岭中与方宗有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方宗有与吕盛勇之间是雇佣关系。生效判决认定郭岭中与吕盛勇之间是雇佣关系错误。(三)生效判决漏算郭岭中为吕盛勇垫付的医药费300元,转院支付的交通费150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一)郭岭中没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郭岭中没有证据证明方宗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一、二审判决不予追加方宗有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二)郭岭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方宗有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方宗有与吕盛勇之间是雇佣关系。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郭岭中与吕盛勇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三)一、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已经扣除了郭岭中为吕盛勇垫付的所有费用,不存在漏算情形。郭岭中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郭岭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岭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
上一篇:再审申请人苏洪涛、骆洪欣与被申请人程利敏、司俊亚及一审第三人王圣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