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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凡玩忽职守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山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晓凡,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9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山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晓凡,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震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晓凡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晓凡及其辩护人王震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蒋晓凡在负责山城区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中标销售企业(网点)申报资料审核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山城区鹤壁市百货大楼纪天电脑专柜(以下简称纪天电脑专柜)、鹤壁市红旗街XX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XX电器商行)、鹤壁市长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子公司)等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贴200余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晓凡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补贴被套取2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蒋晓凡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晓凡的辩护意见:山城区辖区内销售网点过多,其一人无法审核全部家电以旧换新材料,有一部分材料是刘冬霞(商务局副局长)审核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鹤壁市山城区商务局是家电以旧换新的审核单位,同样鹤壁市山城区财政局也是家电以旧换新的审核单位,不能仅追究商务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2、蒋晓凡刚参加工作,工作经验不足,其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并未对其进行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培训;3、蒋晓凡在家电以旧换新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但领导并未给予明确答复;4、对蒋晓凡未审核签字的部分不应由蒋晓凡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蒋晓凡作为鹤壁市山城区商务局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纪天电脑专柜、鹤壁市百货大楼亿星电脑专柜(以下简称亿星电脑专柜)、鹤壁市红旗街百货大楼景佳逸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景佳逸电器商行)、XX电器商行、长兴电子公司等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报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贴2021706.2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蒋晓凡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在山城区商务局工作,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材料审核工作,家电以旧换新开展的时间是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底。我审核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申报材料时未严格按照《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没有提交发票原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旧家电,且我根据申报资料上提供的电话,回访过亿星电脑专柜、纪天电脑专柜等十家企业的部分购买人,回访的结果有空号、停机、无人接听的情况。我向主管领导刘冬霞汇报过这些情况,刘冬霞说发票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审核通过,未明确表态电话的问题怎么办。我收了郭XX一个笔记本电脑,所以就让景佳逸电器商行的申报材料通过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XX的证言,主要内容:在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我违反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非法套取了国家资金,我是以纪天电脑专柜、景佳逸电器商行、亿星电脑专柜三家公司参加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我一共申报了230多万元补贴款,实际领取了169万元。在家电已就换新活动期间,这三家公司实际销售的家电有2000台左右,都不是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操作的;

2、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XX电器商行的负责人,XX电器商行参加了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我公司参加以旧换新业务的家电有2000多台,具体业务都是李XX办理的;

3、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XX电器商行参加了家电以旧换新业务,但没有卖过家电以旧换新规定的电器。当时为了领到补贴款,山城区商务局也未规定要发票原件,我就找人编造了2400多份出售电脑、电视的发票复印件信息,这样做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山城区商务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材料的审核人是蒋晓凡和刘局,我公司一共从山城区财政局领取了29万多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款;

4、证人胡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长兴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兴电子公司参加了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在活动中我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业务,如:有的客户没有提供旧家电,我从其他地方收购填补上去,在活动后期,我直接购买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但并未提供旧家电,我重复使用过发票和作废发票。山城区商务局的蒋晓凡负责审核材料,财政局的是王斌通知我办理领款手续,领了多少补贴款我记不清了。

(三)鉴定意见

1、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2号对鹤壁市红旗街XX家用电器商行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XX电器商行申报补贴987756.4元,实际领取296000元;

2、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4号对鹤壁市百货大楼纪天电脑专柜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纪天电脑专柜申报补贴892664.9元,其中使用虚假发票、非本单位发票申领补贴890665.2元,实际领取617213.8元;

3、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7号对鹤壁市百货大楼亿星电脑专柜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亿星电脑专柜申请补贴795888.5元,其中使用伪造发票、其他单位发票申领补贴795488.5元,实际领取554188.5元;

4、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8号对鹤壁市红旗街百货大楼景佳逸电器商行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景佳逸电器商行申请补贴699909.7元,其中使用伪造发票、其他单位发票申领补贴699509.7元,实际领取525509.7元;

5、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9号对鹤壁市长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长兴电子公司申报补贴527733.22元,其中利用发票重复申领补贴、使用伪造发票、作废发票、其他单位发票申领补贴200303.16元,实际领取359124.02元。

(四)书证

1、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手续5份,证实:纪天电脑专柜、亿星电脑专柜、景佳逸电器商行、XX电器商行、长兴电子公司等五家企业(网点)均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企业条件;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销售)补贴资金汇总表,证实:纪天电脑专柜、亿星电脑专柜、景佳逸电器商行、XX电器商行、长兴电子公司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报材料均经蒋晓凡审核通过;

3、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证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4、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2份,证实: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两份文件,以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

5、山城区商务局证明,证实: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蒋晓凡负责山城区全部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审核工作,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汇总表上签署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扣山城区商务局的公章,向山城区财政局报送审核通过的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审核分为网上审核和书面审核,网上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的秘钥钥匙由蒋晓凡一人保管;

6、山城区财政局证明,证实:山城区财政局的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审核确认工作由王斌负责,秘钥钥匙由王斌保管使用。山城区商务局的该项工作由蒋晓凡负责;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蒋晓凡在2011、2012年度经单位考核均为合格;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晓凡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6月27日侦查人员将蒋晓凡传唤到案,蒋晓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晓凡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补贴被套取2021706.2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归案后,蒋晓凡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辩称的“有部分家电以旧换新申报材料并非其审核”的辩护意见。经查,山城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蒋晓凡是山城区商务局家电以旧换新材料审核的责任人,家电以旧换新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及网上审核均由蒋晓凡负责并签署意见,故对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晓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银太

                                             审  判  员  唐  磊

                                             人民陪审员  唐  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文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