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牟民初字第2069号 |
原告郑州三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先,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义,董事长。 原告郑州三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2012年4月至6月被告按原告出库单的价格向原告购买管材,约定货到付款。2012年7月11日被告经结算向原告出具入库单2份,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被告下欠原告380 129.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80 129.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称错误,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三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二元,退还原告郑州三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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