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二初字第113号 |
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殿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苟,男。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少林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宝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占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昆锋,该管委会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少林景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延木,男,系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少林景区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曹学军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琳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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