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袁见国抢劫、抢夺、盗窃一案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45号 罪犯袁见国,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洛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45号

罪犯袁见国,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洛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见国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03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宣判后,2004年5月8日交付执行。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三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1年9月2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袁见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综合考虑罪犯袁见国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等,罪犯袁见国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2014)焦监减字第0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焦作监狱。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