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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307号 原告张某某,女, 1988年1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男, 1981年1月5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307号

原告张某某,女, 1988年1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男, 1981年1月5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中华、被告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8月份原、被告在广州省东莞市打工相识,于2007年1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5月1日举行了婚礼。于2008年5月29日生育女孩喻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生育男孩喻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特别是最近两年因为原告上网聊天被告无故找原告的事,闹的家庭不得安宁。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考虑到孩子,认为时间久了被告会心大亮宽,经家属和亲戚劝说,口头保证以后不会因为小事吵架,原告原谅了被告。2014年7月8日,原、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又因为用手机聊天的事生气、吵架,还把原告毒打一顿,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心,造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均有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喻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承担,现在孩子年龄小,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于2007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1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于2008年5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喻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喻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婚生子女的户口本、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结婚,共同生活近八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该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喻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雪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曲艺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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