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226号 |
原告孙晶,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嘉,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安信暖通设备商行。 代表人赵宣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安信暖通设备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晶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晶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晶负担。
审 判 长 张 郑 军 审 判 员 李 银 辉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 如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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