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禹刑初字第6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四光,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四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四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陆四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97887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郑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陆四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7mg/100ml。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陆四光的供述及辩解、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陆四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四光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陆四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97887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郑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陆四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5.07mg/100ml。被告人陆四光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0292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民警汪某某、古某某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尉氏县公安局张市派出所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陆四光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四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四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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