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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雷某某,女,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41岁。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雷某某,女,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41岁。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QQ认识,同年11月16日在洛阳市见一面,婚前再没有见过面。因原告当时刚结束一段感情,家人催促尽快结婚,2008年1月13日在原告家中举行婚礼,2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子淇,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常常分开,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不到7个月。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建立起感情。在原告怀孕期间都是原告一人承担所有费用,双方已分居三年。被告仅每年国庆节和春节看望孩子,却从不给原告母子生活费用,不尽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和被告张某某2007年10月在互联网上认识后,仅见过一面便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两地分居生活。自原告怀孕至2008年9月22日婚生子张子淇出生,被告均未回原告处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母子由原告姐姐雷小平照看,被告只是在“五一、十一”和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偶尔回来探望孩子。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因故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和证人雷小平、韦程六等证人证言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虽然双方恋爱时间短、草率结婚,但双方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儿子张子淇。只是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彼此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了夫妻间出现隔阂及夫妻关系恶化。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原、被告双方能解决好夫妻两地生活的问题或者彼此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沟通与交流,原、被告之间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