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武建华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3
摘要: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让人民群众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更多的人文关怀。

  司法的终局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决定了它常常以冷若冰霜的面目示人。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喜欢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只讲“铁面无私”、不讲通融;喜欢自说自话,不愿沟通等。虽然这么做没有什么违法之处,甚至有时候更像是在“严格司法”,但是这种机械刻板、缺少人情味的司法,也就是我们称之为冰冷的司法、没有温度的司法,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司法权的定位,弱化了司法的功能,减损了司法的权威,无益于公平正义的宣扬。

  在法治社会,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由法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已经在宪法中确立,但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仍然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以及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督的关系。如果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法官只热衷于坐堂问案、就案办案,忽视司法为民的宗旨,甚至排斥党的领导,拒绝接受相关监督,司法就不再是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利器,最终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失去其存在的根本。

  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它较少地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贯彻于具体司法行为之中,它体现的是社会的利益和意志。有的法官以司法天生具有被动性为由,拒绝主动引导诉讼发展、提前化解矛盾;更怠于与其他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非诉机构进行对接,坐等立案、坐堂判案。其实,被动性讲的是司法要有克制,要有边界,并不排斥能动司法对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更不等同于消极。

  中立是作为裁判机构存在的法律理由和价值核心,因为,无诉求就不受理;无中立就不能成为解决纷争的机构或人员,无中立就不能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纷争。法官在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同等的距离,使用同等意义的语言,并在诉讼程序中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有任何亲近或压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表现。我们反对向法官施加压力,应保证其中立性;也反对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对案件带有倾向性。有的法官以保持中立性为由,不区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责任承担能力,不研究案件背景情况,不考虑被告人成长经历,机械刻板地裁判案件,缺乏人情味。

  司法权具有很高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性,这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传播公平正义,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程序,本身体现了司法权的向心力,失去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是“死”的司法。法官在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需要高超的沟通技巧,不接地气的僵化司法难以得到信任,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威。裁判文书的基本要义是“精到”,即陈述事实精炼,说明事理到位即可。人民群众通俗易懂才是裁判文书的生命力。

  可见,冰冷的司法扭曲了司法权的定位、弱化了司法的功能、减损了司法的权威,无益于公平正义的宣扬。从某种意义上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责任编辑:武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