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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化犯罪模式解决刑行交叉问题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涛 随着刑法立法大量增加具体危险犯,甚至设立抽象危险犯,刑行交叉问题也突显出来。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更应倾向于一种立法对策,即突破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重视二元化发展模式——把行政处罚手段置于比刑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涛

  随着刑法立法大量增加具体危险犯,甚至设立抽象危险犯,刑行交叉问题也突显出来。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更应倾向于一种立法对策,即突破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重视二元化发展模式——把行政处罚手段置于比刑罚手段更优先的地位,强调行政处罚手段在预防与惩治经济不法行为中的作用,并以刑罚手段作为保障。

  二元化犯罪模式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立足于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关系,比例原则强调刑法保障的最后性,要求正确处理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之间的关系,如果一种行为可以通过非刑罚手段予以解决,则没有必要采取刑罚手段。

  二元化犯罪模式有利于构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功能秩序。司法权与行政权均属于国家公权力,也都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行政权主要以高效为目标,司法权以公正为目标,两者在公共服务方面可以形成分工。刑法属于司法法,以犯罪手段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种需要耗费巨大司法成本的诉讼活动,由此决定,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追究应该具有最后性。相反,行政法以效率为目标,可以快速处理经济不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是一种成本更低的解决方案,也是一种对行为人影响最小的处理手段。对于行政犯来说,被害人的报应情感并不像自然犯那么强烈,采取二元化犯罪模式,是一种更优的立法选择。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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