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7月 13

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拓宽证据形式缓解举证难

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其间通报,在北京市法院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判决的一审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占比近11%。同时,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北京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来看,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一、贾某诉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贾某诉称,因遭受丈夫赵某家庭暴力伤害,故持受伤照片和医院诊断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并于申请日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贾某。

典型案例二、张父张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张父、张母与儿子张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因琐事而产生矛盾,多次发生言语和肢体的冲突,严重时曾造成张母轻伤二级、张父轻微伤。张父、张母曾多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支持。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到期后,张父、张母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审查了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虽无法区分此次双方发生冲突系单方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互殴行为,但考虑到之前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事实,为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弱势方,避免此类暴力冲突再次发生,因此作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典型案例三、柴某诉鲁某离婚纠纷案。鲁某(男)因婚内对柴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柴某称因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鲁某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许离婚,但认为:鲁某实施家庭暴力已受到刑事处罚,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改判,部分支持了柴某的损害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鲁某对柴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的合法权益,对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柴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鲁某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柴某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典型案例四、刘某诉景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在刘某(女)和景某(男)婚姻存续期间,景某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离婚后,刘某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在婚内存在软组织挫伤等医院诊断伤情。一审法院认为: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刘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景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五、陈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陈某(女)主张胡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和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典型案例六、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王某(女)向张某(男)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将其打成轻伤,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同意离婚,但称其并没有施暴,王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对王某相关主张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双方具体行为等详细询问,补充查明了大量细节,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改判张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案例七、刘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刘某(女)起诉韩某(男)要求离婚,并就韩某有家暴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协议中韩某保证不再殴打刘某的记载、刘某的伤情鉴定书、刘某的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韩某多次殴打刘某,亦可认定韩某屡悔屡犯,实施暴力呈现周期性、持续性,从而认定韩某对刘某构成家庭暴力,支持刘某的损害赔偿主张。

典型案例八、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在刘某(男)与杨某(女)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某申请,法院审查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殴打、骚扰杨某。但刘某不知悔改,持刀将杨某面部多处划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然持刀将杨某划伤,应认定刘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经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

典型案例九、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李某(女)与刘某(男)离婚案件中,法院依据李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的报警、就医、伤情鉴定等一系列行为及相关书面材料形成的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典型案例十、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李某(女)和林某(男)离婚案件审理中,李某提交受伤部位照片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林某否认施暴。李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林某再次否认李某所受伤害系林某施暴所致,但双方均认可二人曾于某日发生矛盾,当天,李某受伤。法院要求林某对李某的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林某未能合理解释。鉴于此,法院调整了举证责任分配,将举证责任分配于林某,但林某未能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结合发生矛盾的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受伤系林某所致,故认定林某对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当遇到家暴该怎么做?

1、立即向公安报警

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拨打110报警,报警是反家暴的第一步。报警后,民警就会到现场调查。作为受家暴的被害方,需让警察开一张验伤单鉴定伤情,验伤单有两联,一联是警察记录的情况,第二联是医院伤情记录。有了这一系列流程,家暴的证据非常确凿,就可以为下一步损害赔偿以及起诉等提供有力证据。

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人出具告诫书。

公安告诫制度,这一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对于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暴行为,警方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进行警告。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接到告诫书后应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4、向妇联、民政等组织求助。

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还可以向妇联、民政等临时庇护机构寻求帮助、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

5、注重收集证据,向家暴说不,勇敢向法院提起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

由于家庭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特点,家庭暴力十分具有隐蔽性。因此,许多主张受到家暴的一方对于家暴行为往往只有自述,有的受害方仅能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或医院诊断书,只能对伤害结果举证,而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及家暴行为进行举证。受害者在平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回执、出警记录、报警笔录、询问笔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验伤报告、照片、证人证言、保证书、短信、电话录音等。如果证据不足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当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人身权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时,一般参照侵权行为法,结合具体案件中暴力情节恶劣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方的受损害程度等情节,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体现司法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

6、不用担心孩子抚养权!

如果受害方没有不利子女成长的因素,如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患有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法院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上,一般不会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家暴实施者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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