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7月 13

例如王宝强离婚案女性出轨在古代会有何判决?

王宝强离婚案目前已宣判,那么如果此案放到中国各朝历史中,会有什么样的判决呢?

从离婚层面看,历朝历代都一样,无论地方官还是宗族长都会判离,且女方净身出户。但是从宋马二人的穿越体是否构成通奸罪名(奸非罪)及其会被处以什么样刑罚的定罪量刑层面看,各朝各代就不一样了,咱分时代来说。

由于西周及其以前的历史并没有留下关于通奸入罪的直接文献,《尚书》所反映的多为汉代的道德意识,并不足以凭此还原西周及先周时期的社会原貌,所以此答对这一时期疑而不论。那么就从有全面而可靠的社会史料乃至律法流传的春秋开始讨论吧。

春秋时期,通奸行为并不被统治者视为什么大事,或者是因为去古未远或者是因为礼坏乐崩,淫辟行为并不被视为“不道德”,更谈不上上刑入罪。《左传》记载了蛮多齐鲁卫晋公卿士大夫的淫辟之行,正所谓“上烝下报,恬不为怪”,连不同尊卑亲属之间的乱伦都不被视为什么大事,何况本题所讨论的脑洞?这种淫辟行为顶多算得上《诗经》所描绘的“相弃”或“外遇”,仅仅构成婚姻解除之条件而已。

战国时期,随着君主集权的强化,君王逐渐需要更强有力的社会规范来约束社会,礼坏乐崩的势头被隆礼重法的势头逐渐取代。从李悝的《法经》(也即秦律母体)开始,逐步对该行为进行约束,但以寒某鄙陋的见识所及,只能从晋律得知李悝以防范“淫侈逾制”为目的制定了《法经》六篇中的《杂律》,无法得知《法经·杂律》是如何处理通奸的。只知道李悝是子夏的弟子,而子夏又是“重礼”的,暂且可以推论会以“违礼逾制”的名义,施以刑罚。秦始皇甚至把“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这样的文字和“灭六国、一海内”一同刻在石头上纪功(会稽刻石),可见此事之不易成,亦可见周末通奸之不入罪,直到秦律推行全国方才入罪。

接下来再看一看号称史上最严法的秦朝

首先还是要接着看会稽刻石,始皇帝在会稽刻石上也记录了这样几句话:“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意思是“做丈夫的如果与妻子之外的人通奸,是可以像猪一样随意杀掉的,这样就使得男子的礼仪有了章程可循”。这里的意思呢,正是秦始皇对于私刑处决的默认。

然后我们再看看秦律,看看如果有司审判的话会怎样?据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奏谳书》第21项案例所引用的“故律”,也即《秦律》中的条文:“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耐,是指剃掉罪人鬓角胡须的一种侮辱刑;隶臣妾,是指沦为奴隶仆人等贱籍的身份刑(成为主人的财产,生杀予夺听凭主人安排),校上,是指抓了通奸的、直接上器械并捉双验核。

汉代,汉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二年律令·杂律》),“诸与人妻通奸者,及所与□通者,皆完为城旦舂。”(敦煌悬泉汉简),“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汉代刑法志》)。可见汉代在律法条文上对这类行为是处以“尽去须发”的侮辱刑外加“筑城舂米”劳役刑的,而且城旦舂三年后可改为祭祀目的的砍柴做饭。此律条有进一步的特别规定:“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强与人奸者,府(腐)以为宫隶臣”(西汉标准,东汉无),也就是说,如果通奸者的身份是官吏的话,就会处以腐刑,入宫为仆,不过王宋二人皆非官吏,无法对宋适用此条。不过呢,根据贾丽英秦汉时期奸罪论考一文考证,汉代似乎因秦亡之鉴而在律条的执行上,对文化较关中有所不同的关东地区而有所松弛,仅仅针对“与宫人通奸”有所严厉打击,对民间通奸并不施以刑罚。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根据李贞德《公主之死 (豆瓣)》一书论证:“通奸虽然被视为破坏家族伦理和婚姻稳定,但在魏晋南北朝,不论男女,都没有人因为通奸而判死刑的记录,也看不出妇女通奸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大体上,此时对通奸行为的处罚应当如同秦汉律,考虑到鲜卑女性的较高社会地位,私以为甚至会比秦汉律中的处罚还要轻。但是根据《魏书·刑法志》的间接记载,”男女不以礼交,皆死”,似乎北魏汉族世家曾经取得“通奸即死”的立法成果,此处存疑。

在唐朝,未婚和奸,“诸奸者,徒一年半”(《唐律》卷第二十六《杂律》上),有夫奸,“诸奸者······有夫者,徒二年”;如果是奴奸“良人”的话,“诸奴奸良人者,徒两年半”,且“良人妇女亦徒两年半之类,并与男子同”(《唐律疏议》);如果是奴奸主母的话,“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流放三千里)”。观本题题意,应按照“奴奸主母”情形量刑。

在五代时期,据《册府元龟》记载,后晋天福年间颁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极法”,但后周广顺二年却又下诏:“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此处律科指代《唐永徽律》及《大中刑统》),又重新回复到唐律规范。

在宋代,《建隆重定刑统》(也即《宋刑统》)卷第二十六《杂律》“诸色犯奸条”规定了对于“通奸强奸”的处置,该条无论主体内容还是所处篇章位置上,都与唐律一致,仅仅对通奸所生子女归属做出新规定。

在元代,根据《大元通制·奸非》:“有夫者,(杖)八十七;诱妇逃者加一等(杖九十七),男女同罪,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笞四十七)”。奴奸主母的如同唐律,处死

在明代,未婚通奸,根据《大明律》卷二十五《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刁奸,杖一百”、“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和奸以情、刁奸以诈);外遇通奸,“有夫,杖九十”,且“凡奴及雇工奸家长妻女者,各斩”。明代把“奴奸主母”情形从“奴奸期亲”情形中单独摘了出来,相对于唐宋律法有所加重:奸夫由绞变斩,淫妇由满流变斩。

在清代,大清律例完全继承《大明律》,只是在涉及职官军户、奴奸主家其余人等等方面有新规定,并在刑罚适用上有了“枷号”这一新形式。

综上,大体上讲,宋马之事如若发生在古代各个时期,在东周及两汉可能不会受到刑罚处置,仅仅由地方官或宗族长做出离婚处理(不排除私刑可能);在秦代及魏晋南北朝则会被处以侮辱刑、身份刑或劳役刑;在唐代、宋代、元代,男方可能被处以生命刑(绞刑),女方可能被处以放逐刑(满格流刑三千里);在明清则可能被处以生命刑(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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