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7月 11

李悠悠举报南京大学沈阳教授当年在北京大学性侵高岩事件的法律探究

事件概述

2018年4月5日,豆瓣上一篇题为《现南京大学文学语言学系主任、长江学者沈阳教授,女生高岩的死真的与你无关吗?》的文章刷爆网络。文章作者李悠悠实名举报前北大中文系教授、现任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沈阳在20年前曾经性侵北大中文系95级本科生高岩,并污蔑高岩患有精神病,致使其自杀身亡。包括李悠悠、王敖、徐芃、王宇根、严蕾等在内的多位自称是高岩北京大学同学、班主任以及中学同学在豆瓣等社交平台发布文章,悼念高岩逝世20周年。

2018年4月5日上午,北京大学95级徐芃、王敖两名毕业生实名举报沈阳教授性侵高岩,导致高岩自杀。 同日下午,沈阳就被举报曾性侵女生,并导致后者自杀一事,回应称,举报文章中指责均为“恶意诽谤”,“保留控告的权利”。
2018年4月6日,北京大学官方回应,称立即复核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日,南京大学校方回应称,南京大学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对此事件进行研判,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4月7日上午,南京大学文学院通过官方网站,回应教授沈阳被举报一事称,对沈阳的人才引进工作存在错误,沈阳已不适合在南大文学院继续工作。南京大学文学院经讨论,建议沈阳辞去南京大学文学院的教职。

4月7日下午,沈阳通过短信回复媒体的采访请求,他在短信中写道:我想发出一个弱弱的呼喊:三个大学都拿“师德”说事。请问,这种定性靠什么?哪个正式决定上有这个结论?哪个事实支持这个结论?难道仅仅靠舆论左右?仅仅凭某个人采访中的回答?这太可悲了吧!

当事双方

受害人

高岩,北京大学中文系1995级本科,沈阳性侵事件涉事女生,于1998年3月11日自杀身亡。

举报人

李悠悠,北京大学1995级社会学系学生李悠悠

徐芃,九五级北大中文系文献专业本科生。2014年获芝加哥大学东亚系博士学位后,在弗吉尼亚军事学院任助理教授。2016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后。2017年至今于索思摩学院任助理教授。

王敖,美国卫斯理安大学东亚研究助理教授

被举报人

沈阳,现任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语言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文系兼职教授,于2011年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汉语句法学、汉语语义学及语言学理论。

 

法律层面目前对此并无介入点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性侵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期盼:增加性侵害的广度,加大部分人群的保护

概述

性侵害(Sexual assault)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性侵害包括猥亵、乱伦、强暴、媒介卖淫等,需要格外保护未成年人,信教人士,在校学生。
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骚扰。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性骚扰和性侵害是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因此,女教徒 [1] 和女大学生了解一些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基本 情况、掌握一些基本对付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形式
1、诱惑型性侵害
2、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暴力型性侵害的特点如下: 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害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本能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女大学生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 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得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 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3、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 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 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 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4、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5、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6、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特殊人群重点保护
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有的甚至缺乏有效监护,因而容易受到伤害,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再者,没有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关注和矫正,是导致其他受伤害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深层次原因。
1、信教人事
2、在校学生
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巨大,除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外,还面临着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
学校对于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的松散,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校园性侵害案频发的直接原因。
3、打工妹/仔
那些过早离开校园外出谋求生计的未成年人,同样面临着性侵害的威胁。用人单位提供不安全的住宿环境等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打工地受到性侵害,或受操纵成“作案工具”。
4、留守儿童
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又不能及时告诉亲人,因此成为一部分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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