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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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李明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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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李明德 【内容提要】我国正在建设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法院系统,专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针对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设,本文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之上,增设三到五个知识产权法院;明确知识产权法庭是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机构;设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将专利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为准司法机构;在专利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案件中,由知识产权法院直接认定涉案的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是否有效以及商标注册是否有效;由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试点一审法院既查明事实又适用法律,而二审和再审法院则仅仅审查法律问题。 【关键词】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行政授权确权机构 一、知识产权专门化审理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自然带有一些不同于有形财产案件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审理,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这是因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如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案件,不仅涉及了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而且涉及了一系列技术问题。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审判技能,而且还需要相关技术专家的帮助,以厘清涉案的技术问题。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独特之处,正是由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更为突出的独特之处,国际上自20世纪后半期就出现了设立专门的法院或者法庭,审理知识产权的案件,尤其是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趋势。在这方面,美国率先于1982年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