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研究小组简报第8期(161218号)
来源:实效主义法学 作者:实效主义法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时间:2016年12月18日下午两点半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参会人员:柯华庆、宋凯、田燕刚、何家华、杨明宇、卜令全、姚天宇、戴小华、张峰铭、李画、郑阳、范不凡撰稿人:郑阳;校对人:范不凡党规研究小组第8次讨论会于12月18日下午两点半在中国政法大学
时间:2016年12月18日下午两点半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参会人员:柯华庆、宋凯、田燕刚、何家华、杨明宇、卜令全、姚天宇、戴小华、张峰铭、李画、郑阳、范不凡撰稿人:郑阳;校对人:范不凡党规研究小组第8次讨论会于12月18日下午两点半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行。党规研究小组在“党规之治”选修课的基础上由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教授组织成立,成员由来自法学理论、行政法学、宪法学、纪检监察学、马克思主义原理等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组成。党规研究小组主要以报告和讨论的形式对党规和党的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论探讨。本次讨论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郑阳就该条例的内容作了报告。郑阳首先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就设立了巡视制度,在这一时期发挥了联系中央和地方,扩大各级党组织的作用,改革开放后党开始探索建立新时期的巡视制度,2007年巡视制度被正式写入党章,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发布实施,这一时期的巡视制度符合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其次,郑阳指出新条例的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落实中央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并且将实践中创造的有益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随后,郑阳对《条例》具体条文进行了逐条梳理,其重点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以及指导精神,特别强调了开展巡视工作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第二章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巡视组的组织和工作提出了正面要求,第三章通过对巡视范围和内容的规定,落实了“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方针,体现了用纪律深化巡视内容的要求,第四章明确了巡视组只拥有了解权,而没有处理权,将巡视制度与纪检部门的工作区分开来,第五章对3类主体的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针对巡视工作中的各个主体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列出了负面清单,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解释权作出了规定。报告结束之后,同学们就报告内容进行了讨论。针对争议较大的第35条第1项规定,卜令全指出,该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到底什么是“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并不十分明确,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此规定进一步地细化。杨明宇就巡视组与纪检部门的关系提出疑问,如果巡视工作成为常态化,两者的职能是否会出现重叠与冲突。在此趋势下,我们需要明确巡视组与纪检部门以及组织部门之间的关系。柯华庆教授在同学们讨论的基础上作出了总结和补充:第一,巡视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党内监督是一种从上往下的监督,党不断强调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政治意识就是为了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巡视制度在这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巡视的对象与纪检部门不同,巡视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对其任免和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后,巡视制度实际上存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巡视组3个主体,实践中巡视组的组长与副组长一般由退居二线的省部级领导担任,而非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的内部成员,这种超然的成员结构使得巡视组能够发现原来发现不了的问题。第二,针对《条例》第35条第1项,柯老师指出,在巡视工作中真正行使了解权并发现问题的是巡视组,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巡视组的成员并非来自于纪检和组织部门,因此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该条规定存在不合理性,但确实能起到威慑巡视组,防止其敷衍了事的作用。现如今的规定还无法具体细化何为“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但该条例的实际功能是值得肯定的。第三,关于《条例》的解释权问题。虽然《条例》并未明确指出其制定主体,但实际上其制定主体应党是由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之所以将立规权归属于中纪委与中组部,一方面是因为巡视工作主要针对领导干部,而组织部拥有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另一方面是因为纪委拥有对巡视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处理权。在柯华庆教授的主持下,参会的同学各抒己见、受益匪浅,下周的讨论将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展开。欢迎对党规研究有兴趣的同学联系ymy_cupl@163.com(杨明宇)报名参加党规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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