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
来源:shamolieren 作者:shamoliere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司法改革 法院机构 关于法院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当时,各级司法机关也正在面临如何改革和深化的难题。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不能仅仅搞几个所谓“法官员额制”试点,就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答卷。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先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入手
司法改革 法院机构 关于法院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当时,各级司法机关也正在面临如何改革和深化的难题。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不能仅仅搞几个所谓“法官员额制”试点,就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答卷。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先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入手,进行实质行的改革。一、当前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我们以某省网上公开的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为例(其他省情况也基本类同),对比一下法院机构设置问题。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办公室、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政治部法官管理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处、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监督第三庭、执行局复议监督庭、执行局协调指导庭、执行局申诉审查庭、执行局综合管理处、研究室、法警总队、司法技术辅助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事务管理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纪检组、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法官协会共计33个处级部门,如果平均每个部门配一正一副(有的实际还不止),光是处级领导就得66人。该法院还配备了6名副院长,3名院党组成员和3名副厅级审判员(或审委会委员),加上院长共13名院领导。该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办公室、行政处、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技术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书记官室共计18个部门。该省某县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少年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鉴定科、监察室及直属行政机构一个(司法警察大队)14个内设机构,派出3个基层法庭。从该省、市、县三级法院机构设置,法院可以看出存在以下问题。(1)内设机构臃肿该省三级法院内设机构均过多,县级基层法院最少,也有14个,省高级法院竟然达到30多个。而实际工作中省高院直接审理的案件相对较少,大多数机构都是辅助性的,势必“喧宾夺主”。(2)头重脚轻,越到上级内设机构越多,需要的人力、物力就越多,事实上,越到上级审理的案件数量越小。司法资源配置的倒三角,与实际业务的正三角形成鲜明反差。(3)机构混设三级法院均采用民事和刑事混设方式,设置了民事庭和刑事庭,同时,也都设置了执行机构。形成刑民不分,司法裁判和执行合一的“特殊”状态。(4)基层民事法庭设置过少该省某县基层法庭仅为3个,很难承担实际基层民事审判工作。(5)分工过细各级法院,业务机构设置分类过细,实际业务机构远远少于非业务机构,既浪费人力又容易造成推诿。 二、法院机构设置的建议(一)精简机构层级法院设置可以与行政级别和区划相适应,也可以不对应。例如可以设为三级,为最高人民法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县、区初级人民法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行政区划及机构设置太过臃肿,现在的地级市是原来由省、自治区派出的,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后来逐渐演变为行政辖区。为精简机构,又有利于发展,可以将市一级行政区划撤销,政治经济作用较大的市地级市可以升级为直辖市,恢复省直接管辖县,以提高效率。将几乎重复的省和市司法机关大量财力和人力,充实到区县一线实战单位,能够更好地解决司法机关经费不足,以及司法人员缺乏和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问题。另外,还可以减少信息传递层级损耗或误差,更好地将基层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到上级部门,将中央的制度、理念和要求更好地传达到基层。当然,这种设想仅仅只是个人想象而已,但愿能为高层设计者们提供一点点思路。至于乡镇一级,本身就不是以及行政区划,应当主要倾向于居民或村民自治,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但由于机制的僵化,乡镇一级甚至村社一级已经逐步行政化,不利于国家依法管理,所以乡镇一级最好不要设立行政机构,司法机关更不宜直接设立。再有,为了减少地方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扰,改变以往在一个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机关的方式,改为跨行政区划或者混行政区划方式设置司法机关,例如可以两个省(市)、县(区)设立一个法院,或者三个省(市)、县(区)设立两个法院。法院的业务经费,可以由同级和上一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按照法定程序划拨,以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各级法院之间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只是级别和效力范围的问题,高级别法院主要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指导和监督低级别法院的业务工作。而不再以行政管理方式,“主动”介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低级别法院也不再就具体案件请示高级别法院,有效保障与制约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二)精简内部机构数量以跨区、县基层法院内部设置为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设置主要以简约实用为原则,有利于业务开展和监督制约。2、 综合保障办公室负责本院财物管理等综合工作。司法公裁院的经费由本级和上一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足额保障,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综合保障办公室以及公裁庭内情人员不是司法人员,属于文职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需要选聘,按文职人员制度管理。2、业务法庭基层法院可以设置刑事法庭、行政法庭、民事(经济合同)法庭三个业务庭(按照案件审理和民事执行分离原则,执行机构应设立在政府行政序列,法院不应当在再设置执行庭)。可以根据本区县民事诉讼业务情况,设立派出基层民事法庭,比如一个(或几个)乡或镇设立一个民事法庭。为了及时、有效处理基层民事争议,法律可以赋予派出民事司法公裁庭以自身名义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跨区县法院管辖,便于大量民事争议解决在基层。业务法庭不设庭长,可由高级别法官主持日常业务工作。案件审判工作实行司法官制由合议庭依法全权负责,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配备若干名助理法官(取消书记员)。助理法官协助法官审理、裁决案件,无办案权。助理法官由人事部门依法选聘,法官在优秀的助理法官中选任,高级别法官在低级别法官中选升,严格按《法官法》相关制度管理。初任法官或助理法官,必须先到基层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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