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2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浦刑初字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在上海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杨高南路店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营业款的便利,先后多次侵占该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62,417.06元。
  2012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在某超市浦江镇店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营业款的便利,先后多次侵占该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92,297.10元。
  2012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在某超市上南店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营业款的便利,先后多次侵占该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1,290.6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吉某的陈述,被害单位某超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信息表、工作排班表、侵占钱款明细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能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李 峰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