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 住所地南阳市河南油田广南中路。 负责人王世红,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森彪,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南阳市。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浩,被上诉人王森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616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