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军峰、郑森炬为机动车交通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北100米。 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洽,该公司员工。 被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北100米。
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军峰,男,生于1987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司法局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森炬,男,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军峰、郑森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廖军峰于2014年4月15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判,于2014年8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郑森炬雇佣的司机朱保安驾驶的豫RA630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唐河县唐商会馆东边,车辆侧翻砸在停放在路边原告廖军峰驾驶的豫R68605号重型自卸货车,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军峰无责任,朱保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廖军峰将豫R68605号重型自卸货车拖至唐河县恒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至2014年3月15日。共支出材料费、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71585元。
另查明,被告郑森炬系豫RA630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豫RA6300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南阳丰仁运输有限公司。豫RA630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投保有强制险。事发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向被告郑森炬支付赔偿款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廖军峰无责任,朱保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因此被告郑森炬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豫RA630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强制险,因此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廖军峰赔偿请求范围为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等,合计71585元,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廖军峰71585元,扣除已支付给被告郑森炬的2000元,再行支付69585元;二、被告郑森炬赔付原告廖军峰2000元;三、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廖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郑森炬负担。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上诉称:交强险限额内应分项赔偿。
被上诉人廖军峰辩称:分项赔偿不符合道交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被上诉人郑森炬辩称: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强险限额内应否分项赔偿。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森炬雇佣的司机朱保安驾驶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侧翻,将被上诉人廖军峰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砸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朱保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廖军峰无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廖军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郑森炬作为朱保安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上诉人郑森炬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南阳公司上诉称,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54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