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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保银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 负责人孙长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
负责人孙长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银,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保荣,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唐河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保银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张保银的委托代理人赵保荣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7日,原告雇用其姐夫曲良哲驾驶车辆在陕西省府谷县沿301线自西向东行驶经过转龙湾收费站时撞于路旁收费厅,致收费同厅车道设备受损。具体为车道控制计算机、车道控制计算机I/O卡、主机电源、电动栏杆机栏杆、岗亭推拉窗、岗亭窗框、轨道。该事故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良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以该设备的采购价为准赔偿了府店收费公路管理处转龙湾收费站18380元。赔偿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了原告13925元,下余部分以残值未回收,另车辆装载超宽为由免赔4455元。另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和三责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当地保险公司参与了查勘,并要求原告将设备的残机交与当地保险公司,原告已将赔偿清单项下的残机交与陕西当地的保险公司。被告称三日内联系陕西保险公司并回复是否属实。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回复。另原告称当时车辆并未超宽,最多可能会货物途中发生倾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以未收回残值为由扣减原告3130元,无残值价格评估,扣减缺乏根据,且原告称异地的保险公司已回收该残值,故被告该扣减行为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车辆装载超宽免赔1325元,因原告否认,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故被告该免赔行为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银理赔差额款44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案发后车方与保险公司定损方达成口头协议,确定损失为15250元;2、因被上诉人的车辆装载明显超宽,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扣除10%赔偿款1325元,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13925元,此款已赔付过,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张保银辩称:上诉人称曾对车方进行过赔付不属实,且被上诉人车辆装载也未超宽,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上诉及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否对被上诉人张保银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保银在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上诉人上诉称车方已与保险公司定损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确定了损失数额,而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车辆装载超宽,故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对被上诉人张保银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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