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78808467-5。 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修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春红,女,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从立,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陈彦红,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桐柏县。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春红、武从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胡春红于2014年3月7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7681.73元。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判,于2014年6月20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修国,被上诉人胡春红的委托代理人李政,被上诉人武从立的委托代理人陈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胡春红系桐柏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乘务员。2013年5月8日,被告武从立驾驶豫R71873号客车行驶至桐柏县水濂洞路口关闭车前门时,造成原告胡春红的右手中指末节受挤压骨折。原告伤后在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9820.73元。出院医嘱:1、调节饮食;2、患肢抬高;3、建议休息三个月,门诊治疗。经桐柏县交警队认定,被告武从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4月1日,豫R71783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办理了投保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4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2.10项规定:四指、掌骨骨折的误工损失日为70日。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胡春红在乘坐豫R71873号车时手指被挤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办理有每人责任限额为400000元的单独投保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险,因此,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应赔偿原告下列损失:1、医疗费9820.70元;2、护理费。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为79.56元,19天×79.56元/天=1511.64元。3、误工费:河南省2013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为:121.70元/天,121.70元/天×70天=851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每天按40元,被告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同意按30元每天,故应按每天30元计算,19天×30元/天=57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可酌定为200元。6、营养费。因医疗机构未出具原告需加强营养的意见,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一至六项合计20621.73元。因原告未提供后续治疗所需数额或实际发生数额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同意赔偿,在第二次庭审中反悔,但针对反悔未提出合理的理由,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反悔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0621.73元,被告武从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621.73元。二、被告武从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春红负担1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50元。 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上诉称: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人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被上诉人胡春红辩称:保险赔偿不应分项。 被上诉人武从立辩称: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依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从立驾驶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的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致被上诉人胡春红手指被客车挤伤,由于该车在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投保有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上诉人胡春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理由,应予支持。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上诉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应分项赔偿的理由,经查:原审卷中被上诉人胡春红在一审中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格式条款第六条并未有分项赔偿的约定,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南阳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条款错误,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程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