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 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京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英,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胡世展,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云,男,汉族,1944年8月14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兰,女,汉族,1950年5月21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苹,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2006年4月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 法定代理人杨苹,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1998年9月20日出生,住社旗县。 法定代理人杨苹,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广河大街7号。系原告张某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004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 法定代理人杨苹,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 上列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陈凯,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宝莲,女,生于1983年12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晓云、吴文兰、杨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赵宝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赵 森 审判员 刘亚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