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金初字第14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联社理事长。 被告孟祥东。 被告王冰。 被告李森泽。 被告李建。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祥东、王冰、李森泽、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1日,被告孟祥东由被告王冰、李森泽、李建担保在我社借款200000元,借款逾期后经我社催要4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4被告连带归还我社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9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我院受理案件后向4被告送达起诉文书,王冰提供的身份证及公务员证明和李森泽提供的公务员证明系伪造,到出证明单位南阳市运输管理处查无此人。原告方出示证明被告孟祥东、李建现下落不明。《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4被告的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565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7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林涵 审 判 员 韩东耕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