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祥东、王冰、李森泽、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金初字第14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联社理事长。 被告孟祥东。 被告王冰。 被告李森泽。 被告李建。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祥东、王冰、李森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金初字第14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联社理事长。

被告孟祥东。

被告王冰。

被告李森泽。

被告李建。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祥东、王冰、李森泽、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1日,被告孟祥东由被告王冰、李森泽、李建担保在我社借款200000元,借款逾期后经我社催要4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4被告连带归还我社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9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我院受理案件后向4被告送达起诉文书,王冰提供的身份证及公务员证明和李森泽提供的公务员证明系伪造,到出证明单位南阳市运输管理处查无此人。原告方出示证明被告孟祥东、李建现下落不明。《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4被告的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565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7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林涵

审 判 员  韩东耕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