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兴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兴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张某甲,2006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琐事生气吵架,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蔚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张某甲,2006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婚后夫妻双方因为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认为夫妻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双方属合法夫妻关系。婚后虽有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现象,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若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 猛
审 判 员  李鹏飞
人民陪审员  田东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拜立涛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