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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担任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中队长工作期间,负责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于罗某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监察不力,致使8家水泥企业、57家钙粉厂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长期生产,而未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导致蒲山境内长期以来大气环境污染严重,并于2013年11月份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罗某某在负责蒲山辖区内69家钙粉厂征收排污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本应国家征收的一百一十三万余元排污费没有征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部分厂家并非全年生产,认定的数额过高,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担任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中队长工作期间,负责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于罗某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监察不力,致使8家水泥企业、57家钙粉厂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长期生产,而未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导致蒲山境内长期以来大气环境污染严重,并于2013年11月份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罗某某在负责蒲山辖区内69家钙粉厂征收排污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本应国家征收的一百一十三万余元排污费没有征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及职务、职责证明;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3月1日,身份证号码412901197303011010,汉族,本科毕业,2008年9月任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中队长,至今,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新建石灰厂家属院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卧龙分局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任命罗某某同志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中队长。
根据蒲山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意见,于2011年4月2日胡斌同志被任命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中队长。职责主要是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督察工作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2、行政撤职处罚决定书宛龙环(2014)第14号
罗某某身为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中队长,对蒲山区域长期存在的环境违法现象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区环境保护局班子会2014年3月13日研究决定,给予罗某某行政撤职处分。
3、严重违反《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十五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于现场环境监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监察报告。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分别提出下发监察通知、督办函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闭及立案处罚等处理建议。
4、严重违反《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度暂行规定》第六条、七条、十条、十二条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在日常监察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明查与暗查、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互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察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督查: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国家、省、省辖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重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编制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巡查计划,增加对环境高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监察频次,实施分区域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巡查效果和质量。
第七条:全省环境监察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上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调查而未调查的环境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工作情况。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调查而未调查的环境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进行调查,或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调查。
第十条: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主要责任:
(一)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二)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察。
(三)对辖区内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省、市确定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责令关闭、停产项目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四)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
(五)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的环境案件、领导批办、上级部门转办的环境案件进行调查督查。参与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案件的现场调查取证。
(六)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列入“黑名单”、“区域限批”的环境违法企业和案件进行调查和后督查。
(七)对本级环境监察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正职领导是环境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负总责。
副职领导是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对分管的环境监察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知道、督促分管部门和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负责分配管辖区域环境监察任务和日常检查工作。
部门负责人是所承担环境监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部门日常环境监察巡查工作;带领本部门环境监察人员正确履行环境监察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察工作。
岗位监察人员是环境监察直接责任人。熟悉管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高危险、高风险行业的分布状况和相关的基本信息。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及时调度管辖区域内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环境监察工作报告;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完成责任区域内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工作。根据现场环境监察情况,及时提出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停产治理或关闭企业的建议;及时汇报日常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5、严重违反《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四条、五条、二十一条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组织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协助环保部督查中心开展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受审批机关委托开展国家和省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运行)前环保核查工作。是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管辖区域内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受审判机关委托开展市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运行)前环保核查工作。参与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的督查、违法案件调查和试生产前环保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调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调查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机构移送调查案卷,依法衣规提出查出建议。属于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案卷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和移交情况。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调查案卷逐级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男,37岁,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证言,
问:谈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2000年到靳岗乡政府工作,2003年到蒲山镇任党委委员、副科级,2012年9月到卧龙区环保局任副局长,至今。
问:你任副局长分管哪些工作?
答:分管卧龙区蒲山镇环境监察中队。
问:你们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职责是啥?
答: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问:你们蒲山中队的职责是啥?
答:负责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问:你任副局长的工作职责是啥?
答:分管卧龙区蒲山镇环境监察中队,负责中队环境监察工作。
问:谈一下你们支队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答:中队现有3人,罗某某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鲜某某、陈某某两名队员。
问:按照法律规定你们监察的频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一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一次。
问:在现场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属于县区级审批的我们查处后拿出意见报局里,由局里决定最后处理意见;属于市级以上审批项目,我们查处后把情况上报市审批机关或市环境监察支队。
问:你们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取得环评手续违法生产,你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们应该先对企业下发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待手续完善后方可生产,县区审批的项目,我们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里,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应于案卷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和移交情况。
问:对南阳市鹏源钙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该企业存在啥问题没有?
答:2013年7月1日我们去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该企业生产水泥、微粉。
问:按照法律规定,蒲山境内水泥行业环境监察工作是否由你们负责?
答:应该由我们负责。
问:2012年8月份至今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蒲山境内水泥行业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答:没有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问:南阳市宛北建材厂(一基建材)和宏盛源化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的违法生产线索是怎么来的?
答:这件事是我来之后罗某某队长给我汇报的,他说接群众举报,宏盛源这个厂建了粉磨站,他们是2012年8月16日去的厂区,2012年8月23日对该企业法人黄东峰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并于同日对该企业下发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是: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我说:“我才来,我不懂,咱们一起去给局班子汇报”,汇报后无果;宛北建材我们是接群众举报,说是这个厂建有水泥粉磨站,我们是2012年11月21日去的厂区,同日对该企业法人孙清明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并对该企业下发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是: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
问:他们现场监察后是否给你汇报发现有啥问题?
答:他们说发现这两家企业当时正在生产水泥,没有环评手续。
问:你们后来对这两家违法生产企业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们对企业下达了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一直到2013年3月6日我对罗某某说:“这个项目的环评手续是上级批的,咱们区里没有处罚权,赶紧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打报告”。后来罗某某给市环境监察支队打了一份监察报告。
问:你们这样做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了?
答:不正确,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处理。
问:你们应该怎么做?
答: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监察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支队报告。
问:2011年至今蒲山境内有多少家钙粉厂?
答:有六十九家钙粉厂。
问:手续齐全的有几家?
答:我来之后才知道手续齐全的有十二家。
问:对其余手续不齐全的五十七家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这五十七家钙粉厂的排污证过期或者没有年审,我们下通知要求他们整改完善手续,经监测验收合格后办理排污证手续后才能生产。
问:对这五十七家你们最早下通知是啥时间?
答:我听罗某某说2011年就下过限期整改通知书。
问:后来这五十七家企业是否办理了排污证手续,是否停止生产了?
答:没有。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你们应该怎么处理的?
答:应该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待完善手续稳定达标排放后再行生产,对不采取措施而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进行关闭取缔。
问: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这五十七家企业采取停产措施,是否报请政府关闭取缔?
答:没有。
问:对此事你有啥认识?
答: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该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2、证人鲜某某(男,25,南阳市卧龙区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人员)证言,
问:谈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是2009年12月份到卧龙区城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工作至今。
问:你们蒲山中队的工作职责是啥?
答:负责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问:谈一下你们蒲山中队的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答:中队现有3人,罗某某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我和陈某某是队员。
问:谁是你们蒲山中队的主管领导?
答:李某某副局长。
问:按照法律规定你们监察的频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一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一次。
问:你们蒲山中队是如何分工的?
答:由于人员少,没有具体分工,具体工作都是有罗某某具体安排。
问:在实际工作中你们的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中队长罗某某给我们安排任务,他让我们干啥我们就干啥。
问:在现场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们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中队长罗某某,由他拿出具体处理意见。
问: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取得环评手续违法生产,你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们应该先对企业下发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县市区审批的项目,我们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里,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应于案卷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和移交情况。
问:对南阳市鹏源钙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该企业存在啥问题没有?
答:我们在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没有发现。
问:按照法律规定,蒲山境内水泥行业环境监察工作是否由你们负责?
答:这一块我不清楚,因为中队长罗某某没有安排我们对蒲山境内水泥行业进行环境监察。
问:2011年至今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蒲山境内水泥行业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答:没有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问:南阳市宛北建材厂(一基建材)和宏盛源化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的违法生产线索是怎么来的?
答:我不清楚。
问:你是否参与对这两家企业的调查了?
答:我参加了,当时中队长罗某某喊上我和陈某某一起去的。
问:你们在现场监察时发现了啥情况?
答:我们发现这两家企业当时正在生产微粉,没有环评手续。
问:你们后来对这两家违法生产企业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不清楚,具体咋处理都是有我们中队长罗某某处理的,需要上报也是由他上报,我只记得当时对这两家企业下发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是: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
问:2011年至今蒲山境内有多少家钙粉厂?
答:我不清楚。
问:2011年以来手续齐全的有几家?
答:我不清楚。
问:对手续不齐全的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们中队长罗某某只安排我们下通知要求他们整改完善手续,经监测验收合格后办理排污证手续。
问:你们最早下通知是啥时间?
答:记不清了。
问:你们对手续不齐全的钙粉厂下发整改通知以后,这些企业是否办理了排污证手续?
答:没有。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你们应该怎么处理的?
答:应该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待完善手续稳定达标排放后再行生产,对不采取措施而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企业建议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取缔。
问: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这些企业采取停产、建议政府关闭取缔措施了?
答:没有。
该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3、证人陈某某(男,28岁,南阳市卧龙区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人员)证言,
问:谈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是2008年12月份到卧龙区城建环保局工作,2011年到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工作至今。
问:你们蒲山中队的工作职责是啥?
答:负责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问:谈一下你们蒲山中队的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答:中队现有3人,罗某某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我和鲜某某是队员。
问:谁是你们蒲山中队的主管领导?
答:李某某副局长。
问:按照法律规定你们监察的频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一次。
问:你们蒲山中队是如何分工的?
答:由于人员少,没有具体分工,工作都是有罗某某具体安排。
问:在实际工作中你们的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中队长罗某某给我们安排任务,他让我们干啥我们就干啥。
问:在现场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问题是怎么处理?
答:我们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中队长罗某某,由他拿出具体处理意见。
问: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取得环评手续违法生产,你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们应该先对企业下发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县市区审批的项目,我们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里,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应于案卷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和移交情况。
问:对南阳市鹏源钙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该企业存在啥问题没有?
答:我们在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没有发现。
问:按照法律规定,蒲山境内水泥行业环境监察工作是否由你们负责?
答:这一块我不清楚,因为中队长罗某某没有安排我们对蒲山境内水泥行业进行环境监察。
问:2011年至今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蒲山境内水泥行业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答:没有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问:南阳市宛北建材厂(一基建材)和宏盛源化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的违法生产线索是怎么来的?
答:我不清楚。
问:你是否参与对这两家企业的调查了?
答:我参加了,当时中队长罗某某喊上我和鲜某某一起去的。
问:你们在现场监察时发现了啥情况?
答:我们发现这两家企业当时正在生产水泥,没有环评手续。
问:你们后来对这两家违法生产企业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不清楚,具体咋处理都是有我们中队长罗某某处理。
问:2011年至今蒲山境内有多少家钙粉厂?
答:有六十九家。
问:2011年以来手续齐全的有几家?
答:我不清楚。
问:对手续不齐全的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们中队长罗某某只安排我们下通知要求他们整改完善手续,经监测验收合格后办理排污证手续。
问:你们最早下通知是啥时间?
答: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
问:你们对手续不齐全的钙粉厂下发整改通知以后,这些企业是否办理了排污证手续?
答:我不清楚。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你们应该怎么处理的?
答:应该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待完善手续稳定达标排放后再行生产。
问: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这些企业采取停产、建议政府关闭取缔措施了?
答:没有。
该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问:谈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1997年到城建环保局工作,2010年到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蒲山中队工作,2008年9月任蒲山中队中队长至今。
问:你们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职责是啥?
答: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问:谁是你们监察大队大队长?
答:鲜文浩副局长兼大队长。
问:你们蒲山中队的职责是啥?
答:负责蒲山、石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问:你任中队长的工作职责是啥?
答:负责中队全面工作。
问:谈一下你们支队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答:中队现有3人,我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鲜某某、陈某某两名队员。
问:按照法律规定你们监察的频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一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一次。
问:在现场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属于县区级审批的我们查处后拿出意见报局里,由局里决定最后处理意见;属于市级以上审批项目,我们查处后把情况上报市审批机关或市环境监察支队。
问:你们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取得环评手续违法生产,你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们应该先对企业下发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县市区审批的项目,我们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里,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应于案卷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和移交情况。
问:对南阳市鹏源钙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你们发现该企业存在啥问题没有?
答:我们在现场环境监察过程中没有发现。
问:按照法律规定,蒲山境内水泥行业环境监察工作是否由你们负责?
答:应该由我们负责。
问:2011年至今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蒲山境内水泥行业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答:没有进行过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问:南阳市宛北建材厂(一基建材)和宏盛源化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的违法生产线索是怎么来的?
答:这件事我听别人说的,他们说这两个厂建了粉磨站,宏盛源我们是2012年8月16日去的厂区,2012年8月23日对该企业法人黄东峰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并于同日对该企业下发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是: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宛北建材我们是2012年11月21日去的厂区,同日对该企业法人孙清明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并对该企业下发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是: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
问:你们在现场监察时发现了啥情况?
答:我们发现这两家企业当时正在生产微粉,没有环评手续。
问:你们后来对这两家违法生产企业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们把案件查处后,我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2年11月给我们主管局长李某某汇报了,我说:“这两家企业是没有办理环评手续,违法生产微粉,我们对企业下达了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你看这两家企业该如何处理”。他说:“我给局里主要领导和班子汇报后再说”。后来这两家企业一直没有处理,直到2013年3月6日李某某对我说:“这个项目的环评手续是上级批的,咱们区里没有处罚权,赶紧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打报告”。我当时给市环境监察支队打了一份监察报告。
问:你们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问:你们应该怎么做?
答: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监察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支队报告。
问:2011年至今蒲山境内有多少家钙粉厂?
答:有六十九家钙粉厂。
问:2011年以来手续齐全的有几家?
答:有十二家。
问:对其余手续不齐全的五十七家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这五十七家钙粉厂的排污证过期或者没有年审,我们下通知要求他们整改完善手续,经监测验收合格后办理排污证手续。
问:对这五十七家你们最早下通知是啥时间?
答:2011年4月份。
问:2011年4月至今,这五十七家企业是否办理了排污证手续?
答:没有。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你们应该怎么处理的?
答:应该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待完善手续稳定达标排放后再行生产,对不采取措施而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关闭取缔。
问:你们蒲山中队是否对这五十七家企业进行停产、关闭取缔措施?
答:没有。
问:对此事你有啥认识?
答: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在自己的辖区内长期环境违法现象工作失职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蒲山镇、石桥镇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的部分厂家并非全年生产,认定的数额过高,其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刘 丽
审判员 冯雪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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