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1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 被告人曲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年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7日14时许,曲某甲(已起诉)驾车行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谢大庄村附近时,与迎面驾车而来的宋某因会车发生争执,后二人被随车人员劝开后各自驾车离开。当日下午三时许,曲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曲某某、温某(另案处理)等五、六个人,窜至位于南阳市车管所南宋某的家中,被告人曲某某持砍刀、其他人持木棍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宋某胳膊、面部、阴部等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目的,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14时许,曲某甲(已判决)驾车行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谢大庄村附近时,与迎面驾车而来的被害人宋某因会车发生争执,后二人被随车人员劝开后各自驾车离开。当日下午三时许,曲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曲某某、温某(另案处理)等五、六个人,窜至位于南阳市车管所南宋某的家中,被告人曲某某持砍刀、其他人持木棍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宋某胳膊、面部、阴部等多处受伤。2012年7月30日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目前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7月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7月22日,曲某甲与被害人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2万元,被害人对本案所有涉案人员不再追究民事责任并予以谅解。2014年5月3日,被告人曲某某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南阳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曲某某因抢劫罪于2003年7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2012年夏天一天中午,我一人在唐河县城文峰路我租的房子里睡觉,曲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一下,有点事,我说中,就起床了,一会儿,他连打两个电话,催我赶紧过去,我就一人打的到南阳独山珍超家里。他给我说:中午递礼回来时,路窄和对方的车碰头,与对方俩人发生了冲突,开车那胖娃恶得很,胖娃摁着他脖子,另外一人拿着铁锨在一边,开车那胖娃有一米八,胖胖大大的,之后,他开辆越野车出去了,说去接个人,我在他家沙发上等着。不到半个小时,他开辆白色丰田车回来了,车上就他自己,他开开车库门,我从里面拿把刀,然后我拿刀坐在副驾驶位,往车管所方向去找那个胖子,打一顿胖子给珍超出气。在车管所门口,见到在路边等着的小温,我下车到车管所南边的铁皮屋里看看,我见到一个女的,我回车上说:里面没有,之后,我仨又往南到一家小卖部门前,曲某甲说可能在这住,我拿刀和他沿着一楼楼梯上到了二楼。小超拉开二楼客厅门,我俩进屋,屋里坐了三四个人,胖子见我俩后,往我俩身边过来,小超说就是他,我举起刀从上往下朝他身上乱砍了一下,接着我又从下往上提着乱砍了一下,接着小超拿起木椅砸了胖子一下,胖子倒地过程中,我又砍他了一下,这几下都是乱砍的,不知道具体砍到他哪部位,知道流了很多血。看到人倒地了,我拎刀和小超下楼了。当时就我自己一人用刀砍这胖子,小超用木椅子砸胖子。我之前没见过胖子,也不认识他,他要打小超,我用刀砍他是为给小超出气。 证实被告人受到曲某甲的纠集后,伙同曲某甲等人赶至被害人家中,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 2、被害人宋某陈述 ……7月17日下午2点左右,我开车拉着张某某,我妹宋某甲、何某某、和我女儿到大寨补习班,走到谢大庄是和一辆越野车相遇,当时路窄,都走不了,对方司机让我们车往后倒让他先过,我让他车往前顶下让我先过,然后那个司机就打开驾驶室座位车门,往我驾驶室门上撞了两下,手里拿把长30公分的弯刀下车准备砍我,……被他车上几个女的拦住了,那几个女的把那个司机劝上车,又过来对我说好话进行劝解,劝解过程中,那个司机开车走了,我让张某某在那等我一会,我开车送我妹上学去后又返回到刚才位置,那几个女的和张某某还在那,其中一个叫王某某的女的是我们村的,她说都是自己门口的,说和一下就行了,我又接到我妈李某某电话说和王某某认识,都是门口的,说一下回来算了,我就开车拉着张某某和田某回家了……田某是我送我妹上学时,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过去的,我返回时,田某已经在那了……到家后我和田某、张某某喝茶,约二十分钟左右,刚才要打我那司机领了五六个人到我家楼上,其中一个拿刀问都有谁,那个司机说都在这,接着那个拿刀的人上来就拿刀砍我的左胳膊,接着朝我身上砍,另外几个人拿棍子往我头上身上打,打完那几人就走了……我不认识打我的几人,拿刀砍我的那人已记不清了,其他打我的人我都没印象,当时他们进屋就打,我都没反应过来……我脸上被拿刀的砍了一下,左胳膊被砍了两刀,裆部被扎了一刀,右胳膊被砍了一刀,右腰被砍了一刀…… 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原因及过程。 3、证人证言 (1)证人曲某甲证言 ……到家里想着宋某噘我、又让我给他下跪,我就很生气,想着收拾收拾他。就给先给曲某某打电话,我说:“你在干啥哩?”,他说:“睡磕哩”,我说:“刚才开车,有个娃儿噘我,还要收拾我,你叫几个娃儿过来给我办个事,过去收拾收拾他。”……然后我开上曲某某开过来那辆车,带着另外一辆车去车管所附近找宋某。在谢大庄争吵时,我知道宋某家在车管所附近,农村信用社租他家房子,到车管所后,我下车看了看,看见宋某的车在一房前停着,我就开车带另一辆车到这房前,我下车后就直接去二楼,没和其他人打招呼,我走在前面,曲某某也跟着我上去了。从楼梯上二楼,在楼梯门口客厅里,看到宋某,还有俩男的,宋某见我从沙发上起来,我说:“你怪猖狂哩”,我推他了下,他也推我了下,曲某某看我和宋某在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曲某某上去用刀砍宋某,我不知道曲某某拿有刀,几个娃们也拿着木棍上去乱打,我一看流血了,宋某也来不及反抗倒在地面上,事态控制不了了,我也没说话转身就下楼了,直接开上车,接着那娃儿们也上了车,我们就开车往南走了。到国道口,我下车了,打车去了白河边,把手机扔了,随后就乱跑。 证实事发原因及曲某甲纠集被告人曲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过程中曲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的犯罪事实。 (2)证人温某证言 2012年夏天,大概是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一点多,三儿”说让我到车管所帮个忙,然后我就打车到了车管所,到了之后我站在路边等他,等有二十多分钟,“三儿”开车接上我,我就坐在后排座座上,当时车上还有“宵”,总共就我们仨人。上了车,“三儿”说:“帮忙收拾个人”,我没有搭腔,默许了。往南开了三、四百米,到了路东一家二层民宅门前停了下来,“三儿”走在前面手里没有拿东西,“宵”跟在他后面,接着三、四个年轻娃也跟着冲上去了,我是等了一会下的车,我进入铁门准备上楼梯时,碰见“三儿”下楼,“三儿”:“走”,我就没有上楼跟着他上车了,然后我就坐上他往市区方向去了,在国道口“三儿”下了车,我也就下车,自己打的走了。 证实温某、曲某某受到曲某甲的纠集,赶至被害人家中,欲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3)证人张某某证言 ……宋某送完他妹又返回街上我到宋某家,我和宋某喝茶,约一小时后,刚才碰宋某车的司机领了六七个人,手里拿铁掀把,其中一人手里拿刀,到宋某家就开始打宋某,把宋某头上砍了两下,他的胳膊和裆部也受伤了,等我醒过劲准备劝架时,那几个人打完宋某就走了,当时宋某妈、还有田某也在屋里…… 证实曲某甲伙同被告人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中一人拿刀将被害人头部、胳膊、裆部多处砍伤的事实。 (4)证人田某甲证言 ……回去后,我和张某某到宋某家二楼,我们三人还有宋某的妈李某某四人拍话,约三四点,有六七个年轻娃闯到客厅里,一个娃拿把长刀,其他人手里拿着锨把。先到屋那娃手里没拿东西,拿长刀那娃问手里没拿东西先到屋那娃“谁”,那娃说“都是”,看到拿刀那娃扬起刀准备砍人,我害怕,就从二楼窗户跳到一楼,有个娃拿掀把撵我,我跑到附近一家躲起来……没拿东西这娃应该是带头的,他指挥其他人打宋某的……。 证实曲某甲伙同被告人等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事实。 (5)证人李某某证言 ……我也回到家,到家发现宋某另一个朋友田某也在屋里拍话,我刚到屋四、五分钟,约3点50分左右,突然进来四五个陌生年轻男子,有的拿根子、有的拿长刀,他们进屋后,其中一个人指着我儿子宋某说“就是他”,然后这几人就上来砍我儿子,我赶紧把我孙女(1岁多)放到屋里面,等我从屋里出来,我一看这几个男子都跑了,我儿子宋某在地上躺着,地上身上都是血,……这几人进屋用刀砍、朝我儿子头上、胳膊上乱砍,用根子打……我一个都不认识,都是一二十岁年轻娃…… 证实被告人等人持刀、棍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的事实。 (6)证人陈某某证言 ……当时我们自西向东走,宋某的车自东向西走,路也比较窄,“小三”开着靠南边,走到一块石子的地方车过不去(因车前是石头),正好宋某的车也到了,我记得的小三说让对方(宋某)的车往后倒一下,宋某说让小三的车往前上,为这事发生了矛盾,不知道是咋回事就看到宋某车上下来一个男的,从车后备箱了拿了一个短把铁锨,这时王某某看到开车的是宋某他们一个庄的,之后宋某拿把刀、他车上那人拿把铁锨,小三拿把弯刀,双方要打起来,我家车上的女人都下来劝架,劝开后小三开着车拉着刘某先走了……。 证实案发的原因。 (7)证人宋乙证言 我在车管所门口距我家有四、五十米的地方看来牌。四点左右,邻居给我说“恁娃被打成那样了,你还在看来牌。”我就跑回家了。在二楼看到我娃宋某浑身是血,胳膊、脸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地上也流有很多血,我一看就打先“110”,之后又打了“120”。我没等及“120”,开车把我儿子送到中心医院了。 证实案发后报案及被害人受伤的情况。 (8)证人王某某证言 ……我和宋某是一个庄的,平时关系不错。今天我和嫂子陈某某、李某甲、骞某某、刘某,开车司机(曲某甲)在一桌吃饭,吃完饭我们几人坐陈某某的车(曲某甲开车),一点半左右,走到大庄村后面,对面过来一辆灰色面包车,在会车时,我们车前面有块石头过不去,停下来让对方先过,对方车也停下来不走,双方各不相让,我们车司机(小三,指曲某甲)让对方先过,不知道两司机说了什么,对面车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把短把铁锨,还拿一节钢筋……这人下车噘着要打我们司机,我嫂子(陈某某)忙下车劝架,对方司机把车往前开了一段,也从车上下来,我一看是宋某,就下车劝架,小三也从车上下来,双方噘着要打架,我们几个女的下车把双方劝开,让小三拉着刘某、我的女儿先走,剩下的人劝宋某,等一会宋某说有事也开车走了,我们几个女的便走着回家,没走多远,宋某又开车撵上我们,还是不依,我又给宋某他妈打电话,让他劝宋某回家,最后劝住了宋某,我又给丈夫打电话,开车接我们回去了……后来宋某发生什么是我不知道…… 证实案发的原因。 (9)证人骞某某、刘某证言 ……两车相遇后,都过不去,都停了下来,双方驾驶室门相平,小三让对方车往前顶一下,对方不吭声,只当没听见,僵持一会,小三拍对方车门让往前挪一下,对方司机开始噘起来,对方车上有纹身那人从后备箱拿一个短铁锨,一个铁棍,对方司机也拿把刀要打小三,小三也拿东西要和对方打,我们车上的女人赶紧下车把对方拉开了,我让小三拉着刘某、两个小孩先走了…… 证实案发的原因。 (10)证人边某证言 证实接田某电话后与田一起到谢大庄,见到张某某、和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后进行劝架,后劝开架后,田某把其送回家的事实。 4、书证 (1)被告人曲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各一份 证实被告人曲某某2003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3)南阳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提供的同案犯曲某甲的通话记录清单一份,证实案发当天曲某甲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曲某某和温某。 (4)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4年5月3日被告人曲某某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南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5)被害人宋某书写的申请书一份,证实申请撤销第二次的伤情鉴定。 (6)民事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2013年7月22日曲某甲赔偿被害人32万元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本案所有涉案人员不再追究民事责任。 (7)谅解书一份,证实民事赔偿部分已协商处理,不在追究所有涉案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并对所有涉案人员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5、辨认笔录 (1)证人张某某、田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曲某甲系带人到宋某家对宋进行殴打的人。 (2)被害人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曲某甲系与宋发生矛盾的司机。 (3)证人曲某甲、温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曲某某。 6、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鉴定意见为宋某伤情构成轻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曲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雪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晓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