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3日下午17时21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豫R9W535号比亚迪牌轿车,沿南阳市建设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龚修车行”门前时,闯进道路南侧人行道,造成刘某某、樊某某、吕某某、吕丰菲受伤,多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吕丰菲的伤情构成轻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07gl/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吕某某等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朋、王某甲、乔某某等证言、
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下午17时21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豫R9W535号比亚迪牌轿车,沿南阳市建设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龚修车行”门前时,闯进道路南侧人行道,造成刘某某、樊某某、吕某某、吕丰菲受伤,多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吕丰菲的伤情构成轻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07gl/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由被告人常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3.9万元,赔偿被害人樊某某10.8万元,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吕丰菲人民币13万元,赔偿款均已履行。事故损毁的多部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被告人常某某均给予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常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常某某供述:
2013年10月13日中午我和同学们在在工业南路一家饭店喝酒吃饭,席间我们喝了些白酒,我喝有半斤,吃完饭,我开车回家,我自文化路左转到建设路自东向西走,快到工业路交叉口处时,我是靠黄线北边的机动车道走的,对面过来辆车,我怕撞住,就向左打方向,当时想踩刹车的,踩成了油门,车上了路南的人行道,撞住几个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记得撞着了一个女的,有三四十岁的样子,车停下来后我下车过去看,看见她躺在地上,脸上有血,其它的不知道了。我当时从车上下来,路上有群众围观,后来警察来把我带走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就我一个人。我是2000年左右办理的C1驾驶证,好像是白河驾校,因没有年审应该很早就过期了,失效了。我的比亚迪F3车牌号是豫R9W535,车有交强险。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我和我姐余璐一起步行沿建设路自西向东走,过了工业路建设路口往东走在路南的人行道上,正走着,一辆黑色轿车自东向西驶过来,我看见时已经到我面前了,有一米距离,我躲不及,车把我撞倒了,我什么都不知道了,后来救护车来了,把我往车上抬时才有印象。撞我的是一辆比亚迪黑色轿车,车跑的快没有记住车牌照号。我没有看见那辆车的驾驶员。2014年1月13日常某某到交警队送去一份我和他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款条及谅解书一份,是真实的,上面的签名是我签的,并且23万9千元赔偿款我已经收到了。谅解书也是我写的。
(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5点多,我和女儿吕丰菲一起在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路南的自行车修理店修车子,我面朝南在店外的人行道上站着,我女儿在我后面站着,我正在看装车胎,听见很响的声音从东边传过来,有东西撞着我左胳膊,胳膊流血了,这时才知道是辆黑色的轿车撞住我了,这车往西去撞倒了很多自行车,还轧着倒地的自行车,车的速度很快,后来停了下来,我找不到女儿,我急了,赶紧往西边过去找人,找了一圈发现女儿在西边墙根处趴着,不会动,我抱着我女儿到路边拦了辆面包车,把女儿送到了中心医院。我就知道是黑色的轿车,女儿受伤了,也顾不住看车牌,也没看见司机。2014年1月13日常某某到交警队送去一份我和他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款条及谅解书一份,是真实的,上面的签名是我签的,并且13万元赔偿款我已经收到了,谅解书也是我写的。
(3)被害人樊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有个老太太来店里要买锁,我在店外看看她的三轮车,没有老太太要的那种锁,我往店里进,这时候有东西撞住了我的右腿,我以为是辆摩托车,感觉有发动机的声音,后来才知道是辆轿车。车是什么车我不知道,当时脚疼的很,顾不着别的,知道有个女的在西边躺着,还有好多电车被撞倒了。在我店里修车的还有个男的带着女儿在我店里修自行车,后来知道他女儿也被撞伤了。2014年1月13日常某某到交警队送去一份我和他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款条(宋刚代收)及谅解书一份,是真实的,上面的签名是我签的,并且10万8000千元赔偿款我已经收到了。谅解书也是我写的。
(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大至5点30分左右,我当时在屋里面工作,突然听到屋外几声巨响,我跑出看看什么情况,跑到屋外一片狼藉,第一时间看到门前躺了一个女人,只看情况危急。我们的电车全部乱七八糟到了一地,场面一片混乱。我仔细看了一下电车,全部破烂,破碎一地,惨不忍睹,我的电车是黑色速派奇电摩。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到建西牙科医院看牙,把电动车停在医院门口的道牙上。刚走进医院约一分钟,听到门口传来巨大的撞击声。出来到门口一看,一辆牌号为豫R9W535比亚迪撞在医院西侧门店的墙上。现场一对父女受伤,另有一个一二十岁的女孩受伤。医院门口停放的一排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被撞坏。我的黑色大森地电动车前保险杠、前脸完全被撞坏,后尾箱撞掉,后尾灯后保险杠损坏。
(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在建西口腔科补牙的时候,听见门外像风一样的声音,当回头看门外时,人行道上杂乱无章,到处是碰上的人、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和一辆事故车,车牌号为豫R9W535比亚迪轿车。我被撞坏的电动车为台玲车,桔红色,刚买几个月,新车,现被撞得彻底粉碎。
(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我正在上班,门外一声巨响,出看时,门外发生一起车祸,有伤者、电动车倒一片,我的普佳奇自行车被卷入比亚迪轿车右前车轮内,自行车前轮找不到了,只剩下后轮及严重变形车架子。
(8)被害人乔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我在建西牙科上班,忽然听到外面一阵很响的声音,抬头只看到一片烟雾。于是赶紧出去,只看到一个女的躺在牙科正门口,腿上、胳膊上、脸上都有伤,还流了很多血,还有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小女孩,小女孩嘴里也有血。再看电车已全被撞碎,我的电车在车堆最高处,外壳都碎了。
(9)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我正在上班,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我出门一看看见一位女士倒在门诊外,浑身是血,一位男士找到口内往外吐血的小女孩。这时,又看到我们们真的电动车、自行车乱七八糟的到了一片,我的飞鸽牌折叠自行车也损坏了。
(10)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我的摩托车海王星125,在路边停放被撞。
(1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正在上班的我听到门外巨响。出门看见一女子倒在血泊中。店门前停放的电动车、自行车全部成了碎片,隔壁墙角有一个小女孩倒地,修车店女士腿被压断。我的黄色新世纪电动车才买的被撞报废了。
(1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正在上班的我听到门外巨响。出门看见一年轻女子倒在地上,头下一滩血。店门前停放的电动车、自行车全部成了碎片。我的黑色飞鸽牌电动车的后备箱和车前部框架全部撞碎,车座椅从车上脱离。
3、证人程某证言:
2013年10月13日,发生事故时我正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看到了事故的过程。当时沿建设路我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过了工业路往东去,突然听见有车辆撞击的声音从路南的人行道上传来,我抬头看见一辆黑车轿车在路南的人行道上自东向西大油门过来,撞住一个在牙科诊所前的女青年,女青年被撞倒在地上,好像车还轧着了她,接着车往西去撞倒了诊所前的一排电动车,车继续往西去又撞倒了些电动车,还从倒地的车子上轧过,电动车的碎片还弹到了我身上,接着又撞倒摩托车,撞到墙上后停了下来,等了四五分钟,司机下来了,我到他跟前对他说:“你过去看看伤者咋样”,然后司机过去看倒在地上的女青年,我也跟着,看见女青年口鼻出血,这时路上的交警过来了,维持现场,有男青年过来把司机推了一把,我对男青年说可不能打人,先得救人,有群众打110,120.肇事司机是个男的,30岁左右,穿个白上衣,车上就一个人。我往东去看见有个五十岁左右的女的,脚脖受伤了。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3)1218号血醇鉴定报告
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07mg/100ml。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7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刘某某目前的伤情构成轻伤。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7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樊某某目前的伤情构成轻伤。
(4)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7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吕丰菲的伤情构成轻伤。
(5)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报告书十四份
证实事故受损车辆损失价值。
(6)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3)第FC3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常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5、现场视频监控
证明事故现场情形。
6、书证
(1)被告人常某某身份信息
证明被告人常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常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到案经过
证明事故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后到达现场,见到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肇事司机常某某,将其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
驾驶员、车辆查询信息
证明被告人常某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已注销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5)被害人的常住人口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
(7)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
证明被告人常某某已经对受伤及损毁财物的被害人作出赔偿,被害人对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常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时间、地点、案发时的乙醇含量、驾驶证已注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负的责任及赔偿情况、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邢 莉
审判员 杜 帅
审判员 李靖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晓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